2023年5月5日,原告韩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时,不慎将第三人乔某某撞倒,韩某某随即下车将乔某某扶至路边,与其进行了简单交流后,将100元现金交给乔某某即驾车驶离现场,未留下任何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乔某某家人得知情况后将其送医救治并报警。
市交管局某大队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确定了韩某某为事故责任人,并将其肇事车辆查获。结合事故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信息及对韩某某的询问情况,市交管局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韩某某不服,遂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诉讼中,原告韩某某主张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了第三人乔某某的状况,并与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才离开现场,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市交管局则辩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韩某某未保护现场,不履行报案义务,不抢救受害人,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哈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韩某某撞倒第三人乔某某后,将其扶至桥下路边马路牙子上,与第三人简单交流后留下100元现金,既未征得乔某某的同意,又未选择报案等待交管部门处理,也未选择将第三人送医就诊,在双方未就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且未留下本人真实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交通事故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法律规定。被告交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转发来源: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