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聘请月嫂,
结果对方无证上岗构成违约
我们应如何维权?
2024年1月,原告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做月嫂的被告李某,并与其就月子期间护理服务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李某为徐某提供26天月子护理服务,服务费用为12000元。2024年2月23日,徐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要求李某提供健康证、体检报告及月嫂证等材料,但直至徐某6月份生产,李某都未提供相关材料,也未按约定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徐某故诉至丰城法院。
丰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电联双方当事人,梳理了事情来龙去脉,并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对待此次纠纷的态度,同时向被告李某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返还定金的法条。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后,承办法官组织了线下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安抚徐某情绪后,向李某做了充分地释法说理,并建议李某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准备好月嫂证、健康证等材料,不仅可以规避一定的法律风险,还能推动月嫂这一行业更加正规。通过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李某同意返还定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丰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