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设备事故隐患检查依据 

百科   2025-01-15 19:26   广东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虽说是设计,但也涉及到不少使用过程中的原则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日常使用各类生产设备时涉及的标准进行解读: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这一条就给了我们检查人员很大的检查空间,制造、运输、贮存、安装过程我们暂且不论,在日常使用时,发现比如防护装置、转轴、皮带、螺丝、齿轮、密封件等等大大小小的零件,因为松动脱落或锈蚀等原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这一条都可以作为我们检查的依据。

4.2 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它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有些设备在生产中会涉及排放粉尘,或者涉及使用化学品而产生比较大的异味,又或者因为安装不当会产生比较大的振动,又或者有些诸如喷射机之类的设备本身会产生很大的噪音,诸如此类,不管是对人体还是环境都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害。那么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设备会在工作场所排放过重的粉尘,我们就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加装除尘装置;或因为一些化学品逸散造成车间内浓度过重时,我们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消除泄漏源;又或者发现存在很大的噪音、振动等时,我们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加装隔音房或者减振措施。

4.5 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在日常检查中,难免会有一些比较老旧的设备本身存在一些转动的部分或者带电的部分因为设计原因缺少防护装置,因为设计的比较早,会有一些防护装置的缺失,比如一些老旧的铣床,不像现在的数控铣床,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原厂进行防护装置加装也是不现实的,作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提出要求更换新设备,如果老板不愿意投资更换,那可以要求加装一些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维修部门进行一些关键部位的防护装置加装。

5.1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标准中5.1主要是对生产设备的适应性作出规定,比较常见的就是车间温度过高,或者湿度过大,造成设备内部线路以及一些零部件生锈、老化;或者使用负荷过高,常见的比如当发现设备超负荷运行时,作为安全管理人员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提出整改要求。

5.2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标准中5.2是针对生产设备本身材料的一些规定,跟使用关联性较大的是关于防腐的一些规定,常见的比如一些涉及腐蚀品的生产设备,像硫酸生产车间的干燥塔里的鼓风机,输送腐蚀性物质的泵等都容易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腐蚀,对这一类生产设备或零部件都要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及时采取防腐措施。

5.3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它可预见的外载荷的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若通过设计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

      标准中5.3是针对生产设备稳定性的一些规定,我们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设备振动较大时,特别是一些旋转设备,比如风机、泵、压缩机等,长时间振动过大会对设备本身造成故障,比如导致轴承损坏、局部磨损、地基或转子损坏等,所以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设备异常振动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提出整改要求。

5.4 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标准中5.4主要针对设备表面、角和棱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设备存在这样的部位时,可以提出对这个部位作出一些软保护或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防护。

5.5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信号和显示器应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报警装置。

      标准中5.5主要对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作出规定,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机械设备都有自己本身的信号或者声光报警装置,比如一些压机,我们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检查的就是这些信号或者声光报警的点检记录,是否处于正常的状态,以及我们现场的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为了操作方便擅自拆除了一些报警装置或信号。

5.6 若存在事故或危险时,不能迅速终止危险运行的设备,必须配置紧急开关;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能迅速而无危险的触及到,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在总开关柜上应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标准中5.6我们主要关注的则是急停开关和能量隔离的规定,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我们同样应要求设备使用部门对急停开关的功能作定期点检,再一个就是能量隔离,这个涉及设备LOTO等知识,后期会单独对这个进行说明。

5.7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标准中5.7主要是针对工作位置作出的规定,包括操作的姿势、座位、操纵室等,在检查时,当发现人员操作起来不舒服,比如可以坐着的,结果非要站着才能操作,比较滑的地面没有防滑措施等,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来检查。

5.8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

      标准中5.8主要是针对照明作出一些规定。常见的见于一些操作机床,作为检查人员,发现机床上照明损坏可以依据这条提出整改要求。

6.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限速、防坠落装置;凡高度在2m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包括6.1和6.2、6.3都是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也就是在日常检查中凡发现防护罩缺失或损坏都可以依据这一条来提出整改要求,尤其在一些高速旋转的零部件还应有定期的检查和更换标准。包括生产设备存在过热、过冷部位都应有防接触屏蔽。

6.4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设置惰性气体置换及保护系统、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等。

      标准中6.4主要是针对防火防爆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个规定非常泛,但也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充分的检查依据,具体应该配置什么样的监测报警、设置什么型号的阻火器、用什么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还是要参照一些具体的规范,比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等。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最后一条则是对安全标志的要求,这样从设备零部件到稳定性,从控制系统到信号开关,从跑冒滴漏到防火防爆,我们都有了检查的依据,再去现场检查的时候有人提出质疑,这个标准的内容可以覆盖大部分设备类隐患了。

番茄先生的安全号
本人小菜鸟一枚,每天学一点点,分享学习的感受,在跟大家不断交流中成长。 分享的信息有错误是正常,错误使人进步,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分享的信息只是自己的学习心得和看法仅此而已。 很高兴和大家交流分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