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6.3.5 在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对下列设备管线应作接地处理:
a) 生产、储存、装卸和输送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
b)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塑料、树脂及其他易产生静电集聚的物料的厂房、设备和管道;
c) 在绝缘管线上配置的金属件等;
d) 其他。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4.2.10
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5.2.5 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设施,或者在已经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m长的裸露金属面。
5.2.7 在爆炸危险区域应选择防爆型消除人体静电设施。
(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6.1.10 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5)《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
6.3 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储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装置区入口处、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入口处、加油站卸油口处(距卸油口不少于1.5m)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的触摸体面电阻值应为1×107Ω~1×109Ω之间,电荷转移量不应大于0.1μC。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允许用于现场。
(6)《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
3.7.3 泵房的门外、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与采样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 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入口处等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7)《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
8.2.4 可燃液体储罐的相关作业区,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a)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b) 罐顶平台或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8)《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
10.3.1 油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1 油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2 油罐采用钢滑板式机械密封时,钢滑板与浮顶之间应做电气连接,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3 二次密封采用Ⅰ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4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10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5 在油罐的上罐盘梯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6 油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该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14.3.3 外浮顶储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1 、外浮顶储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和浮顶量油口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滑板式机械密封时,钢滑板与浮顶之间应做电气连接,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3 、二次密封采用Ⅰ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4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0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5 、外浮顶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可兼作人工检尺时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14.3.14
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0)《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燃爆设计规范》(GB 50813-2012 )
第3.0.5条:石油化工粉体的接地设计应包括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措施和备用接地端子等。
第3.0.8条:放料管或下料管附近应设置防爆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第7.0.2条:人体静电消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人体静电消除器应为防爆型,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100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