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构)筑物
序号 | 检查项 | 依据 | 备注 |
1. |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1条 | |
2. |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 | |
3. |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3条 | |
4.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4条 | “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是为了防止配电室外少量的水进入。 |
5. |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5条 | |
6. |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6条 | |
7.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 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级防护标准是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 |
8. |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8条 | |
9. |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3条 | |
二、环境
序号 | 检查项 | 依据 | 备注 |
1. |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1条 | |
2. | 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5.1.1条 | |
3. | 应在配电箱上张贴“当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 | |
三、配电设备布置
序号 | 检查项 | 依据 | 备注 |
1.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 |
2. | 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段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2条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
3. |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3条 | |
4. |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4条 | |
5. |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6条 | |
6. | 有金属槽盒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软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导线在引出部分应有防止损伤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2.20条 | |
7. |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5.1.1条 | |
8. | 柜、屏、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5.2.6条 | |
9.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9.4条 | |
10. | 低压断路器主回路接线端配套绝缘隔板应安装牢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第4.0.2条 | |
11. |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严禁缠绕或挂钩。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5.1.2条 | |
12. | 低压不停电工作,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和护目镜。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9)第12.3条 | |
四、应急
序号 | 检查项 | 依据 | 备注 |
1. |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条 | |
2. |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2.5条 |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