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水封井的一些规范要求
1、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GB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5.4.2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13.2.3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13.2.4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13.2.5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4、GB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7.3.4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3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7.3.5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7.3.6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9.7.2消防废水宜利用工厂生产废水或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系统应在出生产设施、罐区时设置水封。
5、GB/T51188-2016《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6.2.8甲、乙、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处;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2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采用水封井隔离。
6.2.9含有可燃液体的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6.2.12甲B、乙、丙类可燃液体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高度不小于250mm的水封。
6.2.13厂房内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和专用水封,深度超过150mm排水明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应与管道直径相适应,且不应小于150mm。
6.2.14生产储存可燃液体的建筑物,当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
6、SH3034-2012《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6.2.1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
a)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却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b)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管道上;
c)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管上;
d)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的上游管道上。
6.2.3工艺装置的生产污水管道独立的排出口,应在装置内设置水封;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独立的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
6.2.6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在通过工厂和油库的围墙处应设水封。
6.2.7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水封设置应符合生产污水水封设置要求。
7、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9.2.2室内消防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存有少量可燃液体时,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