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恶俗婚闹
崇尚文明新风
近年来,婚庆活动中对新郎新娘、伴郎伴娘及其他人员进行低俗、恶俗的行为屡有发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文明风尚,是典型的传统陋习。特别是假借“婚闹冲喜”之名在大庭广众之下捆绑殴打、裸露身体、低俗表演、侮辱人格、扰乱公共秩序、阻塞交通等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严重破坏了城市形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在婚庆活动中实施下列低俗、恶俗婚闹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行亲吻、搂抱或采取其他方式侮辱、猥亵新郎新娘、伴郎伴娘或其他人员的;
二、强行在新郎新娘、伴郎伴娘及其他人员身上抛撒、涂抹异物的;
三、强制新郎新娘、伴郎伴娘及其他人员脱衣裤、套锁链或进行捆绑殴打的;
四、强制新郎新娘、伴郎伴娘或其他人员进行低俗或有辱人格表演的;
五、强制新郎新娘、伴郎伴娘或其他人员穿戴佩戴有伤风化的服饰、标识标牌的;
六、在公众场所聚众追赶新郎新娘、伴郎伴娘或其他人员,扰乱公众场所秩序或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或带有危险性的低俗、恶俗婚闹行为。
请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自觉增强文明意识,坚决抵制低俗、恶俗婚闹行为,崇尚文明新风。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宣
2024年10月11日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非法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公然侮辱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猥亵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来源:周村警方
编辑 | 杨童堯 校对 | 刘 靖
编审 | 张兴国 审定 | 王成本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