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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睦,双方于2014年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子女张小某由沈某负责抚养,不需要张某支付抚养费。此后,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沈某生活,张某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23年,张小某认为自己现在已经上初三了,马上就要上高中了,母亲沈某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支撑自己完成高中学业,遂起诉父亲张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保障自己顺利完成学业。
庭审中,张某辩称,2014年我和张小某母亲离婚,当时我表态我要抚养孩子,不需要沈某支付抚养费,可沈某不愿意,表示由其抚养孩子,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离婚时都说好的,现在却起诉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沈某与张建某离婚时,虽未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但张小某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张某主张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经本院查明,张某现就职于某单位,月平均工资为5197元,结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释法时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夫妻关系解除了,但父母子女关系不会消除,由谁抚养都不应缺少应有的母爱、父爱。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够承担起责任,用真爱和陪伴浇灌孩子的成长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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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赵淼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