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民忧着眼群众所需 重安全查处违法违规——齐齐哈尔市“我为群众办实事”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13 12:36
黑龙江
为深入落实“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相关工作要求,在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指导下,住建局着眼群众所需,将住房与城乡建设领域群腐工作走深做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暨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全面排查、纠正和处罚燃气违法违规行为。把责任扛到本职工作之外,减少居民燃气使用安全隐患,填补工作空白。在市住建局的正确指导下,建华区住建局结合开展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工作,在取得专项工作成效的同时善于发现细微,居民日常燃气使用中部分特殊群体如独居老人、精神类疾病患者等群体普遍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居民及家属确有呼声。至此,创新工作机制为群众办实事提上住建群腐工作日程。在市住建局大力支持下,建华区住建局连续半月细化工作思维,反复推敲细节、预判工作难点、设定工作节奏,保证了工作沟通顺畅、推进有力。创新谋划部署特殊人群安全工作,针对排查涉及的全区630户高危人群的7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精神类疾病患者、残障人士、重大疾病患者建立燃气用户台账,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建立《高危人群燃气使用安全属地三级包保制度》,确保每年2次以上入户检查,填补燃气安全工作空白。市燃气专班积极推动下,富裕县住建局组织县燃气专班成员单位,聚焦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从燃气场站(设施、经营)到输送(运输、配送)再到终端用户的全链条排查。在场站设施方面,富裕县对全县57个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有15个小区58处燃气管道需加装防护装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富裕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全部设置燃气设施隔离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进行立案。在终端用户方面。富裕县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未对进出站气瓶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志,对进出站气瓶进行登记管理”规定,对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管理职责的行为立案。针对上述富裕县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未对进出站气瓶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一般或较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以及《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并处上限处罚7万元,体现出安全面前无小事,以罚促改的良好效果。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有力推动下,齐齐哈尔市在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市住建局坚持问题成果导向,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建设,丰富工作思路,努力将群腐工作成果呈现在群众心中。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推进智能化监管手段,不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