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承建A公司发包的某商业住宅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计价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B公司依约施工,后A公司对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将3号楼的地上结构从3层变更为5层,导致B公司的施工面积及施工时间均大幅增加,后因A公司欠付工程款,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庭审中,A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计价标准,应按合同计价,B公司则主张3号楼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应予调价,因双方就设计变更部分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最终法院依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认定A公司的欠付工程款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对于承包人而言,在生产经营中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本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承包人对于工程招标或合同商订时发包人设定或要求的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源配置、现场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其它制约因素等)要进行必要调查、慎重分析和研究,谨慎报价。
2、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依据、适当的计价方式等内容尽可能约定清楚、明确。比如,哪些项目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哪些项目属于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固定价合同的清单数量及价格组成,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单位、数量,定额计价规范的准确名称等等。此类约定越明确,越不容易发生履约纠纷,越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3、针对可能发生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变更、工程变更、机械设备和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评估,施工合同中要注意约定与工程计量和计价有关的风险分配和价格调整机制。
4、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等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固定签证和索赔事实和证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要及时形成有效的协议性文件。
5、工程结算协议往往具有独立于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属性,结算协议中对工程结算标准和方法的变更内容要正确理解,对索赔权利义务的声明和放弃要明示。
供稿:法律合规部 李佩翰
编辑:李云艳
审核:葛均艳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