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争议是建工司法领域比较常见的争议类型,工程量的确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是关于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依据的规定。学习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项目履约过程中形成保留相关工程量确认证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工程量计算依据的文件有哪些类型?
2、签证的含义?
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以外,工程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按合同约定对支付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补充协议。签证的本质是补充协议。
3、什么样的签证才有效?
(1)签证的本质为补充协议,首先应该符合合同的效力要件:合同主体具备缔约能力、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2)完整的工程量签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签证内容;签证编号;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工程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合同或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内容,应及时取得发包人对此部分施工内容的签证,要求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签章确认,留存原件;
2、如签证取得较为困难,注意形成留存关于工程量变更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检验记录、来往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及工程通知资料等书面文件。
供稿:法律合规部 杜加磊
编辑:李云艳
审核:葛均艳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