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未及时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见附件)。
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可向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向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莫警官、何警官
电话:15117874942、18786143530
特此公告
附:违法未处理名单(764人)(扫描二维码识别)
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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