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二十三期)

政务   2024-11-01 18:23   贵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下列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本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依法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处罚后名单(1149人)(扫描二维码识别)


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日




END


审核/熊江海
校对/索良安
编辑/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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