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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后的垃圾是如何被处置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垃圾被分类收运后,都去哪了呢?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这是根据生活垃圾的不同类别及特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综合考虑现有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水平,上海市初步建立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置、湿垃圾生化处理、干垃圾焚烧发电的处置格局。
一是有害垃圾,之前我们说过它是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因此主要由具备相应品类危废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是湿垃圾,它是易腐烂的有机质废弃物,主要利用微生物特性,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加速湿垃圾发酵或降解,实现湿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目前,湿垃圾生化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产沼。
三是干垃圾,随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的分出,余下的干垃圾首先必须通过高温确保其无害化处置,以减少烟气、灰、渣等的排放;其次因其自身热值较高,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的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目前,上海市按照“一主多点、区域共享、就近消纳”的原则布局干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中心城区依托市属设施集中处置,郊区依靠区属设施就近消纳,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四是可回收物,也就是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它们会被送去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条例》对没有分类处置有什么惩处规定吗?
☛ 我们刚刚提到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那这些垃圾被处置的时候,怎么能保证是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的呢?
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写到“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这条就规定了应当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标准性和规范性,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要根据生活垃圾的不同类别及特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而且不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的话,也会被处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本条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处罚规定,违法主体是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处置单位,擅自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适用本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 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流程上也有整改前置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当事人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处罚:(1)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2)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3)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处置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分类处置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条例》规定的最高处罚幅度,远远高于《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中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规定的处罚幅度,充分体现了《条例》对处置单位从严管理的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应当适用《条例》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惬意浦锦、城建中心、垃圾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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