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享有房屋居住权,能对外出租吗?丨我来帮你忙

政务   2024-12-21 14:00   上海  

惬意浦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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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浦锦君 |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今年六月,杨先生(化名)与郎先生(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杨先生向郎先生租赁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处房屋,租赁期限一共为十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十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由于房屋状态为毛坯,杨先生可以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便一次性将十年的租金支付给了郞先生。


可正当杨先生进场准备开始装修房屋时,却发现该房屋已经开始装修,装修人为郎先生的孙子,并从其口中得知,郎先生实际早在2020年就与其儿子、孙子共同签署过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郎先生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归孙子,郎先生仅享有居住权。只是由于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目前尚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

因此,郎先生的孙子认为爷爷和杨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无奈之下,双方来到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宋惠芳


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宋惠芳受理了此次调解。宋惠芳认为该起纠纷争议焦点:

1.郎先生作为居住权人是否有权将孙子的房屋对外出租?

2.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郎先生孙子坚持要求收回房屋,但承租人杨某坚持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双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这起调解案例中,郎先生显然是无权擅自出租该房屋的,未经过孙子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这种行为显然也是不当的。承租人杨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居住权人郎某承担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1.郎先生返还杨先生已支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根据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3万元,两笔款项共计18万元。


2.杨先生在收到全部款项三日内,自行移除在该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如杨先生不拆除,郎先生孙子有权拆除,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宋惠芳提醒广大市民,关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给他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居住权的设立初衷得以实现,防止居住权人通过出租获利而偏离居住权的本质功能。


为您支招


市民:我把车子停在小区自家车位上,昨天下午要开车的时候发现车子右侧从头到尾划了一条长长的线,一看就是被人故意所致,当时到物业想要调监控,发现监控是坏的,没有办法找到是谁弄的。我该怎么寻求损失赔偿呢?


宋惠芳: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家车位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场所予以有效管理,维持停车位的正常停车秩序。业主已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所内,对其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虽然在停车场所内安装了部分摄像头,但因监控设备缺失导致监控盲区,从而导致业主不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对其车辆受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管理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位咨询者车辆正常停放在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内被剐蹭受损,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理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存在履行瑕疵,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业主的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信息来源:惬意浦锦、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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