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中纪委通报:某影像科主任违规收取讲课费

健康   2024-10-05 21:01   重庆  

来源: 丁香园检验时间

近日,纪委监委曝光一例讲课费违规案

根据中纪委公众号通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谢某在筹备学术交流活动中违规接受三家管理服务对象赞通过个人银行卡接收赞助资金15.34万元,以专家身份授课10分钟和担任活动主持人的方式获得经费2000元,并使用赞助商的经费购买9360元酒水在聚餐中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如何理解和把握「讲课费」?


7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了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文章 :《如何理解和把握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点击阅读),就「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 等问题做了分析和指导。

1. 无实际劳务提供:若受礼方未实际提供讲课等劳务,或所谓的「讲课」等劳务根本不存在,则此类讲课费收受行为将被视为违纪。


2. 劳务提供但费用不合理:即使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等劳务,但如果所收取的讲课费明显超出了市场公允价值,同样将被视为违纪。


中纪委同时说明,如果接受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廉洁账户)。

另外,针对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违规的问题,2023年底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 号),明确规定了讲课费支付的「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

简要来说,就是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等正规机构,并能够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发放酬劳要合理、合规、合法。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必须履行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审批手续,讲课内容要客观、公正、有科学依据支撑。

尤其禁止将学术讲课与医药产品的引进、使用、推介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讲课费标准依据


为更直观地指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纪委引用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讲课费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年更新,更新后版本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个文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别说明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当然针对医药领域而言,以上的单一标准显然是不够的。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各种行业学会组织也都有出台相应的文件。

上海市出台了一份更详细的讲课费标准,涉及当地各大医学专业组织,对于讲课内容、专家级别都有详细规定。

这里的规定很细致全面,各组织在举办讲座时就有章可循,专家也能理直气壮地获取到阳光收入,多方受益,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讲课费作为知识分享与交流的一种补偿方式,其合理性与合规性至关重要。中纪委的此次指导,无疑为处理讲课费问题时划清了界限、指明了方向。不逾矩、不过界,讲课费也将清清白白地发挥其在学术发展中的作用。

以下为中纪委发布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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