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老薛与老伴刘丽生育一子二女,2018年儿子薛正与儿媳李静离婚,孙女薛美随母亲李静生活。后薛正因病去世,老薛对李静母女多有接济,母女二人也在老薛生病期间加以照料。
法院审理
“虽然我与薛正已经离婚,但孩子的爷爷在世时对孙女薛美比较照顾,孩子爷爷去世后的丧葬事宜都是我主持操办。”庭审中,李静陈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丧葬费应当由李静享有。关于死亡抚恤金,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老薛的老伴刘丽、两个女儿以及孙女薛美均可作为分配主体,考虑到刘丽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法院酌定由刘丽分得5万余元,剩余10万余元由老薛的两个女儿与孙女薛美平均分配,3人各分得3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因此,抚恤金、丧葬费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只能算是待分割的共有财产。
司法实践中,丧葬费的分发应本着谁支付谁享有的原则,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本案老薛的丧葬事宜由李静承担,故丧葬费应当由李静享有。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的若干基本方式来处理。法院通常会按照优先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分割的原则来分配抚恤金和丧葬费,同时综合考量死者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紧密程度、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长、赡养与扶养的情况、经济依赖程度、经济收入及劳动能力等,本案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给予刘丽更多的份额,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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