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老大遭遇车祸后
把肇事方告到法院
要求按近百万元的年收入标准
来计算误工费
这笔巨额“误工费”能得到支持吗
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田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潘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损失。潘某是某渔船的船主,事故发生前长期带领工人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平均年收入为60万至100万元,故其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潘某所主张的误工损失,是其作为船老大带领全体船员共同劳动所创造,其带领船员进行出海捕捞作业并出售海产品所获得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潘某的个人误工损失。潘某在受伤休息期间聘请两名船长代替其出海作业,为此支付劳务费35000元,这35000元应属于潘某受伤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主张误工损失时,不少个体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的误工费与经营利益的损失相提并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一方因无法实际劳动而减少的收入。而经营性收入除劳动、经营因素外,还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机会等要素,不能全部视为劳动能力之所得,故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来源:如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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