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让人足不出户即可收到所需物品。但是,高效便捷的同时,货物丢损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货物价值80%的赔偿责任。
12月6日,物流公司将软管送至指定地点,郭某现场验收时发现物流公司未对软管进行包装,软管亦未整齐叠放,导致该批软管在运输途中全部报废,无法使用。因为这批软管全成了“废品”,损失达十万余元,郭某一气之下拒收,物流公司遂将软管拉走。郭某向物流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货物价值80%的赔偿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物流公司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物流服务合同中,承运人应妥善履行承运义务,特别是当运输的货物为特殊物品时,双方更应充分沟通,尤其是关于赔偿标准的保价条款部分。而实践中,物流公司通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所以往往会忽略具体细节,造成日后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物流公司应当就保价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如投保时物流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托运人在邮寄物品时,也应当就货物的性质及价值进行如实申报,选择合适的保价服务,避免货物损坏后自身也要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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