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的货运到手全成了“废品”,未按实际金额保价损失怎么算?

民生   2024-11-20 17:27   江苏  

物流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让人足不出户即可收到所需物品。但是,高效便捷的同时,货物丢损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货物价值8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科研院向某管道科技公司订购了一批非开挖紫外光固化修复软管用于施工。2021年12月4日,管道科技公司员工鲁某将剩余未使用的软管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还给管道科技公司老板郭某,并告知物流公司因软管性质特殊需叠放整齐并用木箱包装。

12月6日,物流公司将软管送至指定地点,郭某现场验收时发现物流公司未对软管进行包装,软管亦未整齐叠放,导致该批软管在运输途中全部报废,无法使用。因为这批软管全成了“废品”,损失达十万余元,郭某一气之下拒收,物流公司遂将软管拉走。郭某向物流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运单运费信息中包括包装费470元,并备注“代打木箱木托”,物流公司在承运时对货物本身及包装要求应当知晓,运输过程中收货人郭某多次告知工作人员不能拆除木箱、软管要整齐叠放。但从接货现场及转运中心卸货现场照片看,接货时软管整齐叠放,卸货转运时软管堆放扭曲、杂乱且已无木箱包装,说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软管并审慎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案涉软管保价金额仅3000元,系物流公司在电子运单上所作的信息录入,明显与货物实际价值相去甚远。保价内容约定在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虽然进行了加粗加红,但未有证据证明物流公司通过合理方式向托运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由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排除适用保价条款中限制赔偿的约定。
而郭某未举证证明办理托运时对软管价值和特性进行了如实申报,且在换车转运时,郭某最后也同意拆除木箱,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货物价值80%的赔偿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物流公司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承运人对保价条款承担提示及说明义务


在物流服务合同中,承运人应妥善履行承运义务,特别是当运输的货物为特殊物品时,双方更应充分沟通,尤其是关于赔偿标准的保价条款部分。而实践中,物流公司通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所以往往会忽略具体细节,造成日后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物流公司应当就保价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如投保时物流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托运人在邮寄物品时,也应当就货物的性质及价值进行如实申报,选择合适的保价服务,避免货物损坏后自身也要承担损失。

(来源: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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