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聪明”,这名男子用假黄金手镯调包,结果……

民生   2024-11-11 17:28   江苏  
以购买金器为由
借机用假手镯
将真的黄金手镯调包
并转手卖出获利

近日
崇川区一男子吴某
因经济拮据
在通州实施盗窃犯罪
被警方抓获
经法院审理获刑两年六个月


案发经过

今年7月23日10时许,吴某来到兴仁镇某银楼,借口购买金手镯并要求试戴,趁店家不注意用网购的假手镯将真的黄金手镯调包,窃得店内重量为30.10克的黄金手镯1个。当日,吴某将窃得的黄金手镯销赃至崇川区某首饰店,获利人民币16500元。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8481元。


8月1日9时许,吴某又来到该店铺故技重施,窃得店内重量为32.89克的黄金手镯1个。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0194元。


8月2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吴某的汽车内查扣了第二笔犯罪事实涉及的黄金手镯,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吴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 19735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吴某出生于1970年,硕士研究生文化,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6年8月1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24年1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后悔万分

根据刑法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庭上,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万分,“出狱以后没想过再犯罪,这次因为做生意亏损,生活拮据,我一时起了邪念,实施了犯罪,我十分后悔,对不起家人。”

(来源:通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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