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平台法律顾问: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18992555279
王某和李某系同窗好友,李某家境优越,毕业后父母便为其购置了一辆名牌轿车。2024年9月,王某因回家相亲,便借来李某的豪车撑场面,不料因路况不熟,加上车速过快,行驶途中不慎刮倒行人小赵,造成小赵手臂骨折、多处软组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产生纠纷,小赵将肇事司机王某、车主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康市旬阳法院双河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经法院审查,车辆所有人李某将车辆出借给王某使用时,尽到了车辆瑕疵提醒和审查义务,对该起事故损害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损失3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将车辆出借好友王某,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出借车辆时不存在车辆瑕疵和审查义务方面的过失,且王某对该车车况熟悉,故李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安康市旬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