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逸凡:法制史古文翻译汇总1-50(全)

教育   2024-07-28 06:59   中国澳门  

法硕

法制史古文

公众号内回复“赵逸凡古文”,获取PDF版



01

占田限者笞十加一等杖六十二十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不坐。

疏议曰王者制法田百其官人永业准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限者笞十加一等杖六十,二十加一等五十一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不足者。若占于宽闲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地利故所占律不罪。仍申牒立案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凡占田超过限额的一亩处十亩加一等处罚超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最高处徒刑一年。如在宽闲地区的不处罚。

疏议君王制法规定农田每丁百亩其中官员之永业田依品级受田以及老小寡妇家庭受田都有规定的限额不是土地宽闲之地区不得在限额之外再占有田地。如占田超过限额的,一亩处笞十每增占十亩加重一等超过杖六十之刑罚的每增二十亩加重一等至一顷五十一亩处此刑之最高徒刑一年。另外,依法令受田全都足额的定为宽闲地区不足的为紧缺地区若在宽闲之区多占不处罚指计人口受足之外仍有多余的田地一定要开垦种植以使土地充分利用所以占田虽多法律不规定罪罚,这种情形必须由官方用文书报请在案不申报批准而多占的“应言上不言上之罪论处。



02

应得为之者笞四十律令无条理不可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议曰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有正若不轻重相明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捕遗缺故立此。情答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凡不应当做的事而做的四十指属于律、令中无条文规定而依理不能做的事。情节重的处杖八十。

疏议各种较轻的犯罪涉及种类很多完美的法律法令也难以全部包罗。其中有在律令中没有规定适用的条文如不制定轻重标准就没有可比附的条文。为供事发时处置判断衡量情节处罚以补足立法上的缺失因而制定此条。其中情节轻的四十所犯情节重的处杖八十。


03

阑遗物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疏议曰阑遗之物者、印、符、物之送官,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重者谓计赃亡失者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官、主。


凡拾得遗失物满五日不送交官府的都依丢失该物之罪罚论处价值依坐赃论罪罚重于丢失罪的,就依坐赃罪论处。属于私有之物的依坐赃罪减二等论处。

疏议拾得遗失之物的指拾得御宝官府印信、官府符信、使节及官有的各种器物之类须立即送交官府满五日不送的分别以各该物之丢失罪论处。“赃重者指可计价之物依坐赃计刑罚比其丢失罪重的就依坐赃罪论处最高处徒三年。属私人之物的依坐赃罪减二等论处最高处徒刑二年。失物各返还官、私物主。



04

造器用之物及绢布有行、短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即造横刀及箭簇用柔为滥

疏议曰凡造器用之物供公私用,及、布、器用之物不牢、不真谓绢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五十尺不充一尺八寸之各杖六十。故物勒工名以考其功有不,必行其罪。”其行之物没官之物主。


凡制造器物及绢布之类,有行滥、短狭而出卖的,都处杖六十;不牢称为行,不真称为滥,如像横刀及箭供使用软铁的也属滥

疏议凡制造器物指供公私使用的,及绢、布、绫、绮之类行滥指器物不牢、不真短狭指绢一匹不足四十尺布一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足一尺八寸之类的情况而卖出的都处杖六十。所以《礼记》说加工之器物刻写工匠姓名以考察其劳作的态度。工件有不依法的一定给予处罚。所制卖的不牢不真之货物没收归官尺寸短狭的东西退还给物主。


得利重者贩卖亦如之。市及州官司知情同罪不觉二等。


卖出得利之赃刑罚重的计所得利润依窃盗罪论处。属贩卖的也如此处置。市令及州县官员知情许卖的都与制卖伪劣器物者同罪未觉察的,减二等。


05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而不送者主之分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问曰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中得宿藏各合若

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住、佃人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凡在别人的土地内得到先前的埋藏物,隐瞒不送还的计算当送还之份额依坐赃罪减三等处罚。如得到形状规制特异的古器物而不送交官府的也照此法处置。

官家的田地、宅基地私人借得让人耕作或者私人田地、宅基地有人借得让人耕作劳作的人在地中得到早先之埋藏物各自应怎样分取财物

古器藏在地里不可预知如属借得官有田宅的以事发当时借住、租佃的人为主人如劳作或犁耕人得到的应当与租佃或借住的主人平分。如属私人的田宅都有本来的主人借租者不从事劳作而劳作的人得到的应与田宅本来的主人平分。借租田宅之人既不是本来的主人又未进行劳作不当分得。



06

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取者各以盗

疏议曰“山野之物”草、木、藥、石之。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积聚取者“各以盜准积聚处时价计赃依盗法科罪。


凡山野之物有人已作过人力加工砍割或收集堆积而他人擅自取走的都以实犯盗窃罪论处。疏议“山野之物”指草、木、药材、石头之类。有人已经作过人力加工或者砍割或者采集堆积而他人擅自取走的,“都以实犯盗窃罪论处”指都按物品在采集地相应的等级及当旬的市场价格计算赃额依盗窃罪的处置法处刑。


07

嫁娶祖父母、父母主婚者坐主婚条称奸论本法至死者一等。

期秦尊长主婚者主婚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主婚为从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坐。

未成者已成五等。媒人首罪二等。

疏议曰“未成者”谓违当条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合徒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五等。其媒人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首罪二等”。各准当条轻重依律之。略同姓为例仿此。凡“强”者皆加本罪二等“以奸论”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减奸罪一等。


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的只处罚主婚者。其本律条中规定以实犯罪论处的都依本罪处置罪至死刑的减轻一等

如属期亲服尊长为违律嫁娶者主婚的以主婚者为首罪结婚男女为从罪。其余亲属为之主婚的犯罪由主婚而起主婚者处首罪,结婚男女为从罪犯罪由结婚男女而起男女为首罪主婚者为从罪。

如结婚的男女是被逼迫或者男方年龄十八岁以下及未出嫁之女也主婚者独自受罚。

违律嫁未能成婚的都比已成婚者减轻五等。媒人都比处首罪者减轻二等。

疏议“未成"指违律通婚,依本罪条应获罪只是定婚而未成婚的比已成婚的减轻五等。假设有同宗共姓通婚该处徒刑二年未成婚的就处杖打八十这就叫做减五等。其中媒人已促成嫁娶的处徒刑一年婚未成的处杖打六十这就是“都比首犯减轻二等”。都是依所适用律条规定的轻重照律的制度去只举同姓通婚罪为例其余之犯都仿照此法办理。凡是违律为婚中称说强迫犯的都比本罪加重二等处罚已称说“以实犯奸罪论处”又有强迫之罪的只加重一等。媒人都比奸减轻一等处罚。


08

义绝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问曰妻妾擅去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期等主婚

答曰“嫁娶祖父母、父母主婚者坐主婚。若期主婚者主婚男女为从”父母知女擅去须训方。不送夫家法改嫁,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主婚,自依首之法。


凡犯义绝的令离异违反者处徒刑一年。如夫妻不能安处和谐而自愿离异的不处罚。

如妻妾擅自出走离开丈夫的处徒刑二年因离去而改嫁的加重二等处罚。

妻妾擅自离开丈夫处徒刑二年因此而改嫁的加重二等处罚。这中间如有父母、期亲等人予以主婚的怎样处断

“嫁娶违犯律条祖父母、父母主婚的只处罚主婚者。如期亲尊长主婚的主婚者为首犯男女以从犯论。”父母知道女儿擅自离开丈夫理当以正道相教训。不送还夫家违法予改嫁他人的只处罚父母应处徒刑三年妻妾本人只处罚擅自离开之罪。属期亲主婚改嫁的,自当依上述嫁娶违律中分首从论处之法。


09

在官侵私田者以下杖六十加一等杖一百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加一等。


凡在职官员侵夺私田的一亩以下处杖六十,每增三亩加一等刑罚超过杖一百后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高处徒刑二年半。侵夺园加重一等处罚。


10

七出及义绝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合。若犯恶疾不用此律。

问曰子者出。未知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子,立庶以”即是四十九以下子,未合出之。


凡妻子无七出与义绝之情状而予休出的处徒刑一年半虽然犯有七出之条但有三不去之情状而仍予休出的处杖打一百。追回仍为妻子。如妻犯有恶疾及奸行的不适用此律条。

妻子未生儿子允许休弃不知多少年龄无儿子才应休弃

律文说“妻子年龄五十岁以上无儿子,准许立庶子为嫡长。”这说明四十九岁以下无儿子不应休弃。


11

死罪囚不待覆奏下而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三日乃行刑,若限未而行刑者徒一年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凡死刑囚犯,不等待奏请行刑的批文下达就处决的处流刑二千里。即使奏请批示应处决的准令过三日后执行如时限未满而行刑的处徒刑一年如果超过时限的违一日处杖刑一百二日加重一等。


12

立春以、秋分以前死刑者一年。其所犯不待于断屠月及禁日而各杖六十。待者,加二等。

疏议曰官令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死刑。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朔望、上下弦、二十四、雨未晴、夜未明、屠月日及假日不得奏死刑。


凡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处决死刑的处徒刑一年。犯人所犯之罪即使属不拘时月执行的死刑但在断禁屠宰之月及禁杀之日而处决的都处杖六十。属限时月行刑而违犯的加重二等处罚。

疏议依《狱官令》“从立春到秋分不得奏请或执行死刑。”违犯的处徒刑一年。若犯十恶中“恶逆”以上之罪以及奴婢、部曲杀主人的,不适用此条律条。如大祀日及其致斋期、初一与月半、月上下弦日、二十四节气、下雨未晴、夜未明、禁屠月日及法定假日都不得奏请或执行死刑。


13

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徒二年产讫限未徒一年。失者二等。其限不奏报法。


凡妇女犯死罪有身孕应处决的令生产后一百日才行刑。如未生产而处决的处徒刑二年生产后期限未满而处决的处徒刑一年。过失犯上述之罪的都减二等处罚。超过期限不处决的,依死刑执行奏请已批下不处决之法处置。


14

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若不服者其自理为审详五十死罪杖一百。


凡刑案审结完毕徒刑以上都招来囚犯及其家属详细告知罪名与刑罚都要录取服罪或辩驳的文书如不服所判的准许其自作理诉重新作周详审查。违犯的处答刑五十属死刑案件的处杖刑一百。


15

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恶逆,若部曲、奴婢谋杀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小功尊兄姊谋反大逆者虽会赦流二千里。


凡知道有赦而故意犯罪及犯恶逆或者部曲、奴婢殴打及谋杀或者强奸主人的都不能因有赦而原免。如属杀小功服尊亲属、堂兄、堂姐以及有谋反、大逆罪的其本人即使遇赦仍旧要处流刑二千里。


16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条准此。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徒二年子孙不坐。


凡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子孙另立户籍、分割家财的处徒刑三年。别立户籍、分割家财不必同时具有以下有关的条文中也如此。

若祖父母、父母教令分立户籍及把子孙非法给别人作为其继嗣的处徒刑二年子孙不处罚。


17

立嫡违法徒一年。嫡妻年五十以上子者得立嫡以不以者亦如之。

疏议曰立嫡者拟承袭。嫡妻之嫡子不依此立是名”,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乳育立庶子为嫡皆先立不立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嫡子及有罪疾立嫡,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母弟立庶子庶子,立嫡同母弟母弟立庶。曾、玄以下此。无后者,为户绝


凡立嫡违法者处徒刑一年。如嫡妻年龄五十以上无亲子的可以庶出之长子立嫡不立长子为嫡子者也如此处罚。

疏议立嫡原本是准备承袭爵位。概以嫡妻之长子为嫡不依此立嫡这就是“违法”当处徒刑一年。“如嫡妻年龄五十以上无儿子的”指妇人年到五十以上不再能生育所以准许立庶子为嫡子。也都是先立其中的长子不立长子为嫡子的也处徒刑一年所以规定说“也如此处罚”。依令规定:“无嫡子或嫡子遭罪罚立嫡孙无嫡孙以顺序立嫡子的同母兄弟嫡子无同母兄弟立庶出之子无庶出之子立嫡孙的同母兄弟嫡孙无同母兄弟立庶出之孙。曾、玄孙以下也依此顺序。无男性后代的,作户绝处置。


18

疏议周礼云:“八辟邦法。”今之“八”,周之“八辟”也。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亲贤,敦故,尊宝贵,尚功能也。以此八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其所犯故曰“八议”。


疏议:《周礼》说以人辟之法附于邦法。现在的“八议”,就是西周的“八辟”。《礼记》说。“刑不施加于大夫。”大夫犯法则适用“八议”,处置的轻重不规定在刑书上。这些人如犯死罪,经过集议议定后呈请奏裁,都必须取决于帝王之旨章,有关官府无权决定对其的处罚。这是为了重视亲族贤德者,厚待故友与旧部,尊敬国宾与高位者,崇尚有功有才者。因此这些列入八议”的人犯了死罪,都先上奏请示,通过集议定其所犯之罪罚,所以称为“八议”。


八曰议宾疏议曰“虞宾在位后德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天子存二代之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氏之后于若今周介公酅公国宾


第八项是议宾。疏议:《尚书丹朱优待为宾在之朝堂使诸侯们以谦让。诗经》说武庚过去作客而来微子现在作客而来都骑白马作国宾”《礼记》说“天子之子孙应令其能以王之名号传存两代也是为尊崇先朝之贤者。”从前周武王战胜商朝封夏王族的后代在杞国为诸侯,封商朝王族之后人在宋国为诸侯就像今日北周后人介公隋朝后人酅公都被尊为国宾一样。


19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篇首,以者,事有十,故“十”。然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存,原夫厥初,诸汉案梁已往,略有其齐虽十条之名,而“十恶”之目。开皇创制此科,酌于旧章,数存大业有造,更刊除,十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仍遵开皇所损益。


五刑适用之中对十恶的处罚最严厉因其损害名教毁坏国家最崇高的方面所以放在开头以使明确地引以为诫。历数最凶恶的犯罪计有十种故称为“十恶”。虽然汉朝所制订的《九章律》现在全都佚失“不道”“不敬”的罪名现在仍有记载推其起源应起始于汉代。汉之后到梁、陈这一时期,还存有“十恶”的部分条目内容。北周、北齐之律虽有“重罪十条”之罪名而没有“十恶”的名称。隋《开皇律》创新制度始有此完整法条这是参照前代有关内容确立的十条罪名。大业年间制律又重新删去“十恶”之名原来的十条罪名只保留了八条。从高祖的《武德律以来仍遵照《开皇律》的“十恶”之制没有增删。


恶逆谓殴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据杀讫,若而未,自“不睦”之“恶逆”者,常赦不免,不待“不睦”者,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别,故立制不同。


恶逆是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和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及父母。

疏议”指击打“谋”指谋划。从所列“伯叔”以下的亲属都根据杀戮行为实施完成才定性为“恶逆”如果只是有预谋而未实施杀戮行为那是属“不睦”之条的性质。犯“恶逆”之罪者在常赦都不免罪之列而且决不待时而属“不睦”罪的遇赦应原免刑罚,如有官职者只是除名而已。因为有此区别所以确立不同的处置标准。


20

诸八议犯死罪所坐及应议先奏请议定奏裁者,原情罪,定刑之律而不正之。流罪以下,一等。其犯十者,不用此律。


凡属于八议之人犯死罪,都逐条写明所犯之罪情及应入议之条件先奏请皇帝批准集议集议作出决定后奏皇帝裁决议是原情议罪,只称定刑之律,而不明指处死之刑等。犯流刑以下罪的,减一等处罚。如果犯十恶之罪的,不适用此条法律。


21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应议者期以上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谓条其所犯及请之狀,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反逆緣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枉法者不用此律。


凡皇太子大功服以上之亲属,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属及孙,或者官爵五品以上,犯有死罪的,上请请指逐条陈其所犯及请之情状,确定刑罚等级,另外奏请。上请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其中有犯十恶之罪,遭反逆缘坐,杀人,监临主守在监辖区犯奸罪、盗罪、劫掠人罪、受财枉法罪的,不适用此条法律。


疏议曰八议之人,及期以上入请。期者,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又例云者,曾、高同。皆是曾、玄亦同。其子,服虽轻亦同期之例。曾、玄之者,非。


疏议有八议权的人,可庇护期服以上亲属及孙进人“请”权。“期亲"是指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女及兄弟之子女等亲属。另外名例规定“适用于期亲的法律制度,同样适用于曾祖与高祖。”“及孙”是指嫡孙及非嫡孙都是,曾孙、玄孙也在的范围。子与孙的妻子,服制虽轻但亲情却重也同期亲之例一样对待。曾孙,玄孙的妻子,就不在此范围了


22

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凡七品以上的官以及官爵得享有请权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罪,各自都照减一等之例处罚。



23

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一等,判官一等,主典一等,各以所由若通判官以上判有失者,止坐判以上之官。其阙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法。即四等官者,止准见罪。

若同有私,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即官及上官案省不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首。诚,谓首首,从减从、勾之官,同下之罪。奏之事有失及省之官不驳正者,一等。若辞状隐伏,知者,勿


凡同官署共处公务中犯公罪的,官署之长官作为一等,通判官作为一等,判官作为一等,主典作为一等,分别以对过错负主要责任者为首罪;若通判官以上之官员对原议作否决处置而致错误的,只处罚作否决者及高于他的支持作否决的官员。如果官署中职级有缺失,不能依顺序相承担责任的,也照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等官应负责任之法作为依据。如果没有四个责任等级的官员的,只按照现有的责任地位处罚。

如同署共同处理公务之官员中有人故意枉断,连坐的官员不知情的,后者以过失论处。如果有其余官员及上级官府对下级呈报之案件作审核检查而来发觉其错误的,各自依次比该下级递减一等处罚;下级官府未发觉的,又比未发现错误的上级官府再递减一等处罚。也各自以对错失负主要责任者为首罪。减指首罪比照首罪减,从比照从罪。作检、勾之官员,与从罪中的最下一等同罚。应奏请之事有失误,作勘、读及省、审的官员不作纠正,比文奏请官署之第四从罪者减一等处罚。如果奏状文辞表达隐略,无从验知其中错失的,审查者不论处。


24

恶逆谓殴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嗣继妣祖,承奉不枭镜其心,爱敬,五服至,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和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及父母。疏议父母的恩情,天高难比。延续祖先血脉,侍奉他们都不应轻慢。但是有人却怀凶恶禽兽之心,爱敬之情全都泯灭,对五服内的尊亲,竟加杀戮,凶恶忤逆至极。完全灭绝人伦,所以称为“恶逆”。


25

致罪者一尺二十,一加等;十徒一年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五等。

疏议曰:罪正名,其数有六,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然坐监临主司因事受而罪由此故名“坐致罪”。犯者一尺二十加一等;十徒一年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赔偿之外因而受财和取并违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没官。


凡坐赃而犯罪的,一尺二十,之后每增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最高徒三年。指不属监主司之官吏,因公事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情况。给予财物的,减五等处罚。

疏议:赃罪规范其名称,分为六种,指:受财后按给财人要求作违法处断、受财后未按给财人要求作违法处断、收受被统辖与处断者的财物、强盗、窃盗以及坐赃。然而坐赃的人,指不属监临主守之官,因公事收受财物,其罪名因收受此种赃财而成立,所以称为“坐赃致罪”犯此罪者,满一尺二十,之后每增一匹加重一等;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最高徒三年。假如有人被人侵害,除接受赔偿之外,还因此收受财物之类的行为,虽然彼此自愿给予与接受,但在法律上都是违法行为,所以给予的一方,比收受的一方减轻五等处罚,因为双方均属犯罪,所以这种赃没收归国家。


26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若事容不原情非诬。若告大逆、叛不亦如之。

疏议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知非反、逆故欲首合“若事容不”者或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宗庙疑为大逆之本情初非诬告听敕。若告大逆、谋叛亦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凡诬告人谋反及大逆的,处斩首;随从诬告者,处绞刑。如事情有原因导致所告不确,推断其情理不属诬告的,上请御裁。若告发预谋大逆、预谋叛乱犯罪有原因导致不确的,也如此处置。

疏议“诬告人谋反及大逆的”,指知道不是反、逆犯罪,故意要诬陷,首罪者当处斩首,随从犯当处绞刑。“如事情确有可能会引起所告不确”的,指比如奉命进行阅兵,或者要修缮皇家宗庙,看见阅兵怀疑是谋反,看见修宗庙怀疑作大逆这类事例,其内心始初就不属诬告的,详写情状奏请,听敕令裁断。如告发预谋大逆、预谋叛有原因导致不确,也当作上请,所以说“也如此处置”。


27

诸过失杀伤人各依其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皆是。

疏议曰:过失之事注文矣。杀伤人者准杀伤收赎之法。注云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弹射耳不目不人出而致杀伤思虑所不到者本是幽僻之所有人投瓦及石杀伤或共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误杀伤人者;如此之过失”。“之”者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皆是。其本居作、官当本法。


凡过失杀伤人的,分别依其杀伤情状应得的刑罚,以赎铜论处。过失行为指耳不可能听到、眼不可能看到及考虑不周到;如共抬重物,力量不能控制;或登至高处或踩踏在危险地方而失足跌倒;以及因射击禽兽等而数人死伤之类的事例,都是。

疏议:过失致人杀伤的事例,注文举说得已完备了。杀伤人的,分别依死伤本罪的结果,依用赎刑之法处置。注文说耳目所不及”,是说假如有投掷砖瓦及打弹射击,耳朵听不到人声,眼睛未看到有人出入,而致人死伤思虑所不到”的,指原来是幽暗冷僻之所,其地不应有人在,而投瓦片及石块误致人死伤;或者共同搬重物,而力所不能控制;或者共同登上高险之处,而失足跌跤;或者因为射击禽兽,而误杀伤人的:诸如此类情况,都属“过失”。称说“之类”,是说还有共同捕盗贼,误致旁人死伤之类的事例,都是。如果其所犯之罪原应该实服苦役,以官当徒刑、流刑的,当依其适用的本罪条规定的办法处置。


28

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以力共,至死和同者。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一等。即无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余条非故犯,应赎者,并准此。


凡戏杀伤人的,比斗杀伤罪减二等处罚;用强力共同戏耍,直到致死都是相互愿意的。即使愿意,如用金属刃器,或者登在高处、站在危险境地、浸在水,因强力相戏而致杀伤的,只能比斗杀伤减一等处罚。如无官品而属可用赎之人犯戏杀伤罪的,依过失杀伤法用赎。其余律条中不属故意犯,无官品而却是可赎之人的,都照此法例处置。


29

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不相余条殴伤杀伤,各此。

限内死者,各依;其在限外及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增余患而死者。


凡保辜,属手脚打伤人的时限为十;用其他物件打伤人的二十,用金属锋刃及热水与火伤人的三十,骨折、肢节错位及伤破见骨的五。殴打及致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余律条中殴伤、杀伤的保辜照此法保辜限内死亡的,都依杀人罪论处;如在限外以及虽然限内,但因为别的原因死亡的,都以原来的殴伤法处置。其他原因,指另外发生其他病患而死的情况。


30

经断后,仍更行盗,前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三盗止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问曰有三犯死罪降皆至流、徒,或一度止犯流或一总计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之文不言降前之犯。死罪降,止免流、徒之科,本法仍在。然其所犯本坐犯徒、流律而总当三犯之例。


凡盗犯经判刑后,仍又重新犯盗罪,前后三次被判徒刑的,处流刑二千里;三次被判流刑的,处绞刑。三次犯盗只计算遇赦之后的犯罪处罚亲属间相盗的,不适用此条律文。问:有因盗三次犯死罪,遇降罪都降至流、徒刑,或者一两次只是犯流、徒罪,或者一两次是从死罪遇降至流、徒刑,总计是有三次犯盗,这与三次犯流、徒盗罪的要求相同吗?

律文中有赦后计次之规定,未说到降罪前的犯罪不计。死罪遇降,只免了死刑,流刑、徒刑的罪罚仍旧还在,然而其所犯之死罪,比本罪的徒、流刑还重,照律理而论,都应在“三犯”之范围。


31

诸殴伤妻者,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妾折以上,妻二等。若妻殴伤杀殴伤杀妻同。皆妻、妾告,乃坐。至死者,听余人告。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


凡殴打妻子致伤者,比伤凡人减二等处罚;致妻死亡的,与致凡人死亡同罪论处。殴打妾致其有折齿以上之伤的,比殴打妻之罚减轻二等。如妻子打死打伤妾,与丈夫杀伤妻的罪罚相同。这些犯罪都必须妻、妾告发,才判处刑罚。如已致死亡的,允许其他人告发。杀死妻子的,仍归入十恶中之不睦罪。过失杀死妻妾的,都无罪。



32

奴婢有罪,其主不官司而者,杖一百。罪而者,徒一年。期祖父母者,主同。部曲此。


凡奴婢有罪,其主人不请示官府就杀死的,处杖一百无罪而杀死的,处徒刑一年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杀的,与主人杀处置相同。下一条殴打部曲至死律条中的同类问题也照此处置。



33

窃盗谓潜行隐面而取。盗而未得者,笞五十。得一尺杖六十,一加一等,是一一尺杖七十。以次而加至赃满,不更尺,徒一年。每五加一等,四十流三千里,五十加役流。其有一家频盗及一而盗家者,累而倍。倍二尺一尺。若有一处赃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一重而。其倍例总征


盗窃人财物,指隐蔽自己的身体与面目而取财物。盗窃而未得财物的,处笞五十。窃得财物赃值一尺处杖六十,此外每増加一匹加重一等,也就是一匹一尺处杖七十。依次序而加到赃满五匹,不再论计五匹外之余数,就处徒刑一年。之后每满五匹加重一等,四十匹处流三千里,五十匹处加役流。如有在一家多次频作盗窃或者同时盗窃数家的,都累计总赃折半论处。折半之,指计二尺为一尺。如属其中一处盗赃多累计折半又不加重刑罚等级的,只以其中一项重罪判刑其加倍返还之赃依《名例》有关规定计总征收。


34

强盗,若力而取其财。先强盗,先盗等。若酒及食使狂亦是。即的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强盗指使用威势或暴力而取人财物。先强迫后盗窃,先盗窃后使用暴力,都一样。或者给人喝药酒及吃有药食物使人意识迷乱而取其财物,也是这种性质。如属拾得遗失物,殴打物主而不还及盗财物被发觉丢弃财物逃跑,财物主人追捕因此与之暴力抵抗如这一类精况,事靖另有缘由的,不属于强盗罪。


不得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加一等;十人者,杀人者,杀伤奴婢亦同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不得,流三千里;五伤人者,


未抢得财物处徒刑二年;有赃一尺处徒三年,之后每满二匹加一等;满十匹或者有伤人情节的,处绞;杀人的,处斩。杀伤奴婢同样。即使不财物主人,只要被杀伤是如此其中持凶器犯罪的,即使未劫得财物,也处流刑三千里;有赃五匹,处绞;杀伤人的,处斩刑。


35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即杀虽事应;或合同,而有先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差等,坐同良人,入十


凡杀死同一家无死罪的三个人,同户籍或属期亲关系的为一家。如果杀害虽然时间有先后犯罪应同案处断;或者应该同案审理而发却有先后的,都属这种犯罪。奴婢、部曲不作为这种犯罪的杀害对象以及分解人肢体的,指杀人而分解肢体的。皆处斩;妻子、儿子处流刑二千里。假如有部曲或男奴,杀死别人的部曲、奴婢同一家的三口的,或者杀而分解肢体,依《名例》规定这些犯罪都照普通百姓间的犯罪处置知是否应纳人十恶范围

部曲、奴婢虽然与百姓有差别至于在同类中杀一家无死罪的三口的或杀人分解肢体的,不可另外分等级差别,与一般百姓间之犯同样处置,仍纳人十恶之不道


36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者,;己者,而加功者,;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不行仍首;雇人者,亦同。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此。


凡预谋杀人的,处徒刑三年;己致伤的,处绞已致死的,处斩。从犯中对杀人起推动促进作用的处绞随从杀人而不起推动促进作用的,处流刑三千里。最先表达犯意的,即使不参与杀人仍是首犯;雇请杀人的,也同样。如从犯不实施犯罪行为,比实施犯罪行为者减一等。其余律条中从犯不实施犯罪行为此法例处置


37

诸谋杀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犯其夫妻妾不知情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已者,皆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二等;己者,一等;已者,依故法。


凡谋杀期亲尊辈及年长者、外祖父母、丈夫、丈夫之祖父母、父母的,都处斩刑。通奸而奸者杀女方丈夫,与的妾妾即使不知杀夫之情,与杀者同罚。谋杀缌麻服以上尊辈及年长的,处流二千里;已致伤的,处绞刑;已致死的,都处斩刑。如尊辈年长者谋杀小辈或年幼的,都分别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处罚;已致伤的,减一等处罚,己致死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部曲、奴婢谋杀主者谋杀主之期及外祖父母者;已者,皆


凡部曲、奴婢预谋杀主人的,皆处斩。预谋杀主人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已致伤的,皆处斩。


38

诸谋杀制使若本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余条准此;已者,皆


凡预谋杀害制命之使或者本人受辖的主官、刺史、县令,以及吏员兵士预谋杀害自己所属的五品以上的上级官员的,处二千里流刑;工户、乐户及隶属官府的役户、奴婢与吏员、兵士同等对待。在其余律条中也如此处置。已杀伤的,处绞刑;已杀死的都处斩刑。


39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父子年十六以上皆,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六十废疾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劝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


凡预谋造反及行大逆的,都处斩;父亲及十六岁以上的儿子都处绞,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及母亲、女儿、妻妾、儿子的妻妾也同样。祖孙、兄弟、姐妹或部曲、财产、田宅都没收归官,其中男性年龄八十岁及笃疾级病残、女性六十岁及废疾级病残人都免罚;其余律条中妇女应缘坐的,照此处置。伯叔父、兄弟的儿子都处流三千里,不管同户籍还是分户籍。如果虽然预谋造反,说词内容不能惑动众人,其威力也不足以率领人起事的,也都处斩刑。其父亲、儿子、母亲、女儿、妻妾都流三千里,财产不在没官的范围。其中属预谋大逆的,处绞刑


40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一等。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婢者,流三千里妄以奴婢良人,而良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正之。


凡给男奴娶良人家女作妻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处罚。令离异。如属男奴自行娶的,也如此处罚。主人知情的,处杖打一百;因此把所娶良人女注入女奴之籍的,处流刑三千里。如非法以奴婢冒充良人,而与良人做夫妻的,处徒刑二年。奴婢自己充而结婚的,也如此处置。都分别回归主人家并改正为原来的身份。


41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一等。女家不坐。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二等。各之。


凡职当监临之官吏,要被监临下之女作妾的,处杖打一百;如是给亲属娶的,也如此处罚。其中虽有官职而不处于监临职位的,减一等处罚。女家不处罚。如枉曲国法而娶人的妻妾或女儿的,以实犯奸罪加二等论处;给亲属娶的,也同样。作请求的一方,都减二等。都令离异。

 

原文: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同罪,至死者一等。之。即无夫,恩免罪者,不


凡娶逃亡妇女作妻妾,知情的与逃亡女同罚,有死罪的减一等。令离异。如女无丈夫,遇赦免罪的,不令离异。


同姓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不得婚姻,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凡同姓间结婚的,都处徒刑二年。缌麻服以上之亲属结婚的,以实犯奸罪论处。如外姻亲有服制而且属尊卑者之间结婚,以及娶同母异父姊妹,或妻子前夫之女儿的,指是妻所亲生的也都以实犯奸淫罪论处。如是父母的姑母、舅父所生的姑表姐妹及姨母或姨母,母亲的姑母、堂姑母,本人的堂姨母及隔二房的姨母、堂外甥女,女婿的姐妹,都不得结婚,违犯的都处杖打一百同时都令离异。


42

二罪以上俱以重者;谓非累者,唯具,不累以加重。若重罪应赎居作、官者,以居作、官当为重。等者,一。若一罪先,已经论决后发,其若等,勿重者更之,通前罪,以充数。致罪,频犯者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其一事分二罪,罪法若等,;罪法不等者,以重法并满轻法。累不加重者,止重。其除、免、倍、没、赔偿、罪止者,各本法。


凡是二项以上犯罪同时案发的,只论处其中最重的一项;指不属应作累并处罚的,处置时只逐条写明所犯之罪情,不把轻累并到重罪上处罚,如果其中重罪赎,轻罪该服役或作官当的,应以作服役、官当的为重罪。二项犯罪之罪罚轻重相同的,依其中的一项处罚。如数罪中一项罪先案发,已经处罚完毕,其他罪后来案发,若轻重与先案发的相同,不予处罚;比先前一罪重的,依重罪论处,计算前罪中已行的处罚,在后罪中扣除。如因赃而犯罪,属频犯的情况都作累加处罚;如犯的数罪处罚之办法不相同,就依把重罪之赃并入轻罪之计总数,都折半论处。如果一项犯罪分为两种罪名,两种罪名之处罚如相同,则加以总数论处;两种罪名罪罚之法不等同的,那就把重法之并入轻法之中以全额论处。累并后刑罚不加重的,只依其中重罪一项论处。如应作除名、免官、征倍赃、没、全额赔偿、依刑罚高限处置的,都全依本律条之规定。


43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杖一百,一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加一等,三十加役流。禄者,各一等:枉法者二十绞,不枉法者四十加役流。


凡监临主司官收受财物而作枉法处断的,一尺处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受财而未枉法处断的,一尺处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处加役流。不领取国家俸禄的官,都减轻一等:枉法处断的二十匹处绞,未作枉法处断的四十匹加役流。


44

诸卖口分田者,一笞十,二十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本主,没不追。即者,不用此律。


凡卖口分田的,一亩十,二十亩加一等,最高处一百;地还给原主,买田之资财没官不再返还。如属应许卖之地,不适用此律条。


45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肢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即位下诏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定旧令议定绞刑五十条都免死而只斩断右趾不久后又可怜这些人断毁肢体对随侍的臣下们说肉刑前代早已废除了如今又斩断这些人的脚我于心不忍”。王珪、萧瑀、陈叔达回答说受刑的本应死而获生难道还怕去掉一只脚这是为了使人们坎了知道害怕如今改死刑为断趾本已宽大了太宗说公等再考虑之后蜀王的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多条就下诏让房玄龄和裴弘献等重新删定房玄龄等认为古代五刑刖居其一肉刑废除以后如今以笞死为五刑而又要刖足是六种刑罚了于是废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46

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疆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过去法律规定兄弟分居的恩荫不能享受而连坐则都要处死同州人房疆因为弟弟谋反要连坐太宗查看罪状为他感动反逆有两种第一种是兴师动众第二种只是恶言犯法轻重本不一样而都称为反连坐起来都得处死这难道是定法吗房玄龄等讨论道按礼祭祀时孙扮成祖父的尸所以令山规定祖可荫孙可见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的祖孙和兄弟连坐都发配为奴恶言犯法的兄弟只是配流而已


47

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令定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十六卫计帐作为式


房玄龄等人就和法司按隋律修改把大辟降成流的九十二条把流降成徒的七十一条作为律制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作为令又把武德以来的敕三千多条删成七百条作为格又取尚书省各曹和各寺十六卫的计帐作为式


48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凡州县都有狱而京兆府河南府的狱治理京师的罪犯诸司有罪以及由金吾捕获的又有大理狱京师的囚犯刑部每月一奏由御史巡察每年立春到秋分以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都停止死刑京师处决死囚由御史金吾亲临监视在外面由上佐监视其余都由判官亲临监视五品以上的有罪处死坐车子就刑由大理寺正亲临监视或者在家赐死凡囚犯已就刑没有亲属的由将作监给棺埋在京城七里以外的地方里面由砖铭上面立一小木片为标识家里的人可以取去安葬各个狱的长官要五天查看一次囚犯的罪状夏天要给水喝每月洗一次澡生病给医治服药病重的解除械具家里派一个人来服侍职事官散官三品以上派妇女或子孙二人进来服侍天下有疑狱大理寺不能审理决断由尚书省大家来议定录出可以供取法的送交秘书省奏报不用驿站快速传送经过复奏而断绝的刑部每年正月派使者巡查复奏所到之处检查狱囚的杻、校、粮饷,不合规定的要惩治


49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囚犯二十天拷讯一次拷讯三次为止刑杖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凡杖都长三尺五寸要削平讯杖的硬节讯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死罪架校并加杻官勋阶第够七品的将其关锁紧闭轻罪以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残疾侏儒怀孕的都不加刑具等待断处


50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起初太宗因为古代断狱要讯问三公九卿就下诏凡是死罪由中书门下五品以上与尚书等来公平论断三品以上犯公罪处流刑犯私罪处徒刑都不追毁告身所有细微详尽的条目都必须本于仁爱宽恕但从张蕴古被杀法官以判的轻为诫有判的重的又不加罪由此法律严厉起来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回答说律文判重了的减三等判轻了的减五等如今判重了的没有罪而判轻了的成大罪所以官吏都故意入罪太宗惊惧就命判轻了的和判重了的都按照条文从此法律就持平了

点击文字查看
往期推荐
02
赵逸凡:《选举法》全文梳理及考点笔记
03
赵逸凡:《立法法》全文梳理及考点笔记
04
25华研法硕背诵体系及清单(五科全)
点击“阅读原文”或公众号内回复“赵逸凡古文”获取PDF



我从来没去过NYC
分享法律讯息,传递积极心态,感受美好世界,度过善良人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