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C】宪法学35个核心概念/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   2024-07-21 18:01   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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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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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

01.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02.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03.制宪权: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力。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如制宪会议。


04.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行使的主体、程序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05.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06.宪法修改: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


07.合宪性审查: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这里的立法行为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08.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09.政权组织形式: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11.选举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12.政党: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14.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体现纵向的权力配置关系。


15.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为了进行管理,将国家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和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的一种制度。


16.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7.一国两制: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在局部地区因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依法保留原有的制度。


1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9.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0.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1.人权: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22.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的总称。


2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


24.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25.社会保障权:社会成员为了维护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权利。


26.国家机构: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28.专门委员会: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29.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需要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的工作是临时性的,没有固定任期。


30.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委员会,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即予撤销。


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3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33.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4.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35.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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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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