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要非法制造枪支?”
“小时候就想着,能拥有一把枪,超炫酷的!”
近日,广西桂林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被告人谢某因兴趣爱好而“自学成才”制造枪支,“能工巧匠”没当成,最终落入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公安民警在谢强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其组装的枪支1支、枪管2支及其他枪支零配件共计15件。
经鉴定,谢强组装的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谢强于2015年12月6日因非法持有气枪被荔浦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二百元。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严格管理制度,扰乱了公共秩序,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制造”包括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一旦疏于管理,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惩处。即使是出于对枪支的好奇、爱好等原因,也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如果偶然发现枪支或枪支零部件,切不可私自留存、藏匿或进行任何不当处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妥善处置,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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