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发错工资给离职将近三年的员工,对方不肯返还怎么办?前不久,广西梧州藤县人民法院潭东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卢某婷应向广东省中山市某制衣厂返还不当得利款4913元及利息。
上述制衣厂诉称,2020年12月,被告卢某婷经人介绍到其厂内工作,工作一个月后便离职。2023年12月,该厂的财务人员因未及时清理离职人员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在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员工工资时,误将一笔工资4913元转入卢某婷的银行账户。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卢某婷说明情况,请求对方协助退还,但卢某婷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错发的工资。无奈之下,该制衣厂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婷退还错发款项。
被告卢某婷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及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金钱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卢某婷已与制衣厂解除劳动关系,便无获取该制衣厂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在制衣厂多次联系卢某婷要求返还该款项的情况下,卢某婷拒不返还,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藤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卢某婷,亦未能发现卢某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藤县法院已将卢某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下一步,藤县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完善常态化“终本”案件管理,切实做到“终本”不“终止”,将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网络盛行的时代,错转账、错发工资等事情时有发生,转账人应认真核对收款人的姓名、账号及转账金额,避免因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不当得利的一方而言,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贪心占便宜,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主动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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