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追逐打闹时不幸受伤,双方家长经调解后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事项。然而签订协议过后,受伤方家长仍将另一方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应当赔偿?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新和小杰系某小学的同学。2021年12月6日,小新与小杰课间在学校里追逐打闹时发生碰撞,导致小新两颗门牙被磕碰断裂。
事故发生后,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小新的父亲梁某与小杰的父亲黄某达成调解意愿,双方约定,由黄某赔付梁某治疗牙齿费用12000元,该赔付金额为一次性终结赔偿。黄某履行赔偿款事项后,梁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黄某的工作、生活,也不再追究黄某的其他责任。当日,黄某便向梁某赔付12000元,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梁某也向黄某出具“今收到黄某支付12000元用于小新门牙治疗费”的收条。
然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不久后,梁某又将学校和黄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
原来,经医院评估,小新目前用树脂充填术治疗牙齿,花费医疗费1630元。后续治疗要到18岁后才能镶牙,须5年到10年更换一次,费用约为27万元。
梁某认为黄某赔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小新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遂将黄某与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9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黄某辩称,事情发生后,已经过调解,签订了调解书并一次性赔偿了12000元。协议书中也明确了赔偿金额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同时强调黄某履行赔偿款事项后,不再追究被申请人黄某的其他责任。
被告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前,学校建立了防打闹、做游戏不得推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校内开展了多种安全宣传教育,校方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后,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赔偿事宜达成了一次性终结赔偿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被告黄某亦依协议对原告方进行了全额赔偿。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未发生签订协议时不可预知的情况,原告再向被告黄某诉讼,违反当时的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件发生于课间,当事双方均系该校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发生时间短,学校的监管力度不可能达到完全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对案件的发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办法官 费昌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都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已经对于赔偿事宜达成了一次性终结赔偿的协议,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系有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孩子贪玩、爱闹、好动是天性,如何在保护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孩子释放天性,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家长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合法权益。学校也要更加注意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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