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往往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如购买房产、车辆、名贵箱包等。在婚约关系解除时,该部分款项能否类推适用彩礼返还规定?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李甲与劳乙(女)于2021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22年1月订亲,当天李甲向劳乙支付了现金彩礼66000元。在此期间,劳乙以自身资金不足为由,让李甲为其垫付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李甲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给付73000元给劳乙用于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之后双方未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难以调和,于2023年3月解除婚约关系。因双方对退还彩礼和购房款无法达成一致,李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劳乙返还彩礼和购房款13.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与劳乙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劳乙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李甲的现金彩礼66000元,在婚约解除时应适当返还。关于李甲支付给劳乙的购房款73000元,该款项发生于双方订立婚约以后,系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因此亦应参照彩礼予以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李甲与劳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同居期限较短、且无子女等事实,酌定劳乙返还李甲彩礼11万元。
法官提醒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能否认定为彩礼,可以通过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媒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甚至给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因此,伴侣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为构建和谐婚姻关系而共同努力。
-end-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公众号联络:18878871800、mich7164(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