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帮人“取钱”就能获利?这种事做不得!

文摘   2024-12-03 09:10   湖北  




帮他人将卡里的钱取出,就可以获得报酬,你以为找到了不错的“兼职”,其实你可能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等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督促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基本案情


金某大学毕业不久就找到了工作,收入尚可,却由于过度消费,成为“月光族”。为了赚钱,他便在网上寻找兼职。一天,一自称“张三”的人主动联系金某,称可以给他提供一个高薪兼职机会,金某只需将银行卡里的钱取现,再转换成U币转给上家,就可以获得可观的提成。


金某虽然心存疑虑,但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便答应了下来,还介绍了朋友李某、夏某参加,三人一拍即合,还做好了分工:金某负责取钱,夏某负责开车,而李某负责将钱转换成U币后转给上家。此后,金某等三人“组团”帮助“张三”在武汉、鄂州两地的多家银行ATM机上多次取现,共计6万余元,并按照要求将钱转给了上线人员,金某等三人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查实,金某等人从ATM机上提取的现金均为被害人袁某、贾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


2024年11月初,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等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三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人均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待金某等人的将是公正的判决。



检察官释法


金某等三人在主观上明知上家让其取现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来的赃款,仍然协助将赃款进行取现、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金某等三人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多,替诈骗分子测卡、取现的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查,使得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帮忙取现获利”实质就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进行“洗钱”,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薪兼职,看似诱人,背后却可能是一个深渊。在网上兼职时,需擦亮双眼,顶住诱惑,千万不要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无尽的懊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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