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29年后开庭重审,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文摘   2024-11-27 18:37   内蒙古  

在内蒙古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在卓资县法院重审开庭 ,诸多细节引发了公众的深切关注与深刻思考。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其跨越了漫长的 29 年时间。1995年6月6日傍晚,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时,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因邢志强任职通讯员时,就了解孟永清的盗窃惯犯,见其慌里慌张,认为孟某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掉转车头迅速逃离。邢志强随即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柱、塔某花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金柱驾驶摩托载上继续追赶孟永清,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遇到了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金柱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和王金柱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永清受伤后,先后躲藏到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牲口圈内、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知道情况后,租车将孟永清送往武川县救治,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孟某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四子王旗公安局在1995年出具的《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显示,经过该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邢志强在该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邢志强因此立功受奖,随后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获得升迁。2020年,已升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志强,被监委留置。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邢志强无期徒刑。邢志强在上诉理由中提及,作为警察,他执法遭到孟永清持刀暴力抗拒,亦被对方刺伤。在追赶过程中,他还遭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反复冲撞,后来在躲避冲撞时无意识开枪击中孟永清的右腰部。“(该)行为系履行警察职责时作出的正当防卫。孟永清自行用碎玻璃取弹头,导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未及时就医,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请求依法认定邢志强构成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上诉后,内蒙古高院在今年3月4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2024年11月26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这种巨大的转变,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时间的流逝无疑给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带来了重重困难,部分物证丢失,关键证据的缺失使得案件的真相变得愈发扑朔迷离。

 

从法律层面来看,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界定在这起案件中成为焦点。邢志强称自己是在执法过程中遭到孟永清持刀暴力抗拒且被刺伤,在躲避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反复冲撞时无意识开枪击中对方。若其所言属实,那么其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当时的情境下,他作为警察有职责对嫌疑人员进行盘查,面对暴力抗拒时是否有权采取相应的自卫措施?然而,孟永清最终因枪伤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又使得案件难以简单定性。一审法院认定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内蒙古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也凸显了在法律判定上的争议性。

 

在重审过程中,关键证人王某柱被允许出庭作证成为重要节点。此前一审他未出庭,此次出庭作证或许能为还原案发过程提供新的线索。而物证的丢失却又给案件的深入调查设置了巨大障碍。DNA 鉴定本可能为案件提供科学有力的证据支持,但由于小口径枪支、孟永清的上衣和匕首等物证均未找到,使得案件只能在现有有限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基础上进行审理。这无疑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与能力,也让公众对案件能否最终水落石出心怀忐忑。

 

聚焦这起陈年旧案重审,不仅仅是对个案重新评判的关注,更是对司法公正和真相追求的考验。司法机关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态度,在现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还原案件真相,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无论是对邢志强还是对死者孟永清及其家属,只有公正的审判结果才能给予他们应有的交代,才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期待在这场重审中,司法的天平能够精准地衡量出正义与真相的重量,给这起历经多年波折的案件画上一个公正的句号。


(相关细节来源于新闻。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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