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条例》认定
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党中央三令五申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对铤而走险,逾越组织纪律“红线”的坚决不放过。
在执纪监督中发现,在人员的录用、升职或表彰等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此类现象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规定,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都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里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弄虚作假”是指以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的行为。对相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此次条例修订时,增加了对职级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对这些工作中存在的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加以整治。明确了其行为弄虚作假、违规谋利,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同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培养选拔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好职工,是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违反了组织人事、劳动和干部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必须做到敢于亮剑,坚决予以纠治。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突破人情障碍和利益羁绊,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避免违规录用、以权谋私、骗取荣誉等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发生,自觉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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