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0件案例库案例汇总【10月29日-11月6日】

文摘   2024-11-10 07:0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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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走进民法典

2024年10月29日-11月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10件,其中民事案例2件,刑事案例6件,行政案例1件,调解案例1件,具体如下:
   

1.朱某华诉张某纲、陈某生等16人共有纠纷案——老旧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致采光等权益受损所取得的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致房屋采光、隐私等权益受损而协议取得的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买受人请求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免费乘用电梯并承诺分摊使用电梯产生的维修、保养等日常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2-54-001

2.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

裁判要旨: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2-014-001

   

1.于某生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认定主要案件事实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证明标准要求,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且前后矛盾,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认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没有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入库编号:2024-18-1-177-003

2.陈某明、林某娟、李某权滥用职权案——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4-18-1-416-001

3.李某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入库编号:2024-18-1-265-002

4.沈某龙、郑某强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的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论处。

入库编号:2024-18-1-402-001

5.朱某明操纵证券市场案——证券从业人员公开荐股并反向操作获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入库编号:2024-18-1-124-001

6.陈某、林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互联网跨境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处理

裁判要旨: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从正版网站下载视听作品,通过转化格式、切片转码、生成链接再发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相关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在视听作品中添加赌博广告并上传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著作权罪所要求的“以营利为目的”。

在跨境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明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从而准确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发行数量等,在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境外人员是否到案不影响对境内组织成员的定罪量刑。对盗版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量刑应当区别于一般参与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入库编号

2024-18-1-160-001

行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

入库编号:2024-18-3-022-001

   

程某甜诉上海某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网络“打赏”行为的定性处理

调解指引: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入库编号:2024-18-6-2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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