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丨劳动派遣篇

政务   2024-11-26 16:32   江苏  


为帮助企业强化依法用工意识,更好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苏州市人社局结合执法实际,编制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领域常见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帮助用人单位快速、简明、准确地排查劳动保障领域行政处罚风险点,有效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本篇为“劳动派遣篇”,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一、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等级 ★★



人社部门提醒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未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三、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四、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



人社部门提醒

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五、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报酬或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



人社部门提醒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

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执行。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七、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

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用工单位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



人社部门提醒

1.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九、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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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人社发布

编辑:邓琴

编审:庄叶

昆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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