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文摘   2024-11-25 17:27   河北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推进绿色、健康消费习惯的养成,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聚焦一次性塑料制品的采购、使用,加强标本兼治,突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依法纠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非食品级一次性塑料制品直接盛装高温食品造成食品污染的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规范提升相结合,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树立安全消费、健康消费、环保消费的理念,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为此,衡水市市场监管局还结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起草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须知》,供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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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
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须知
 
在餐饮服务中,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应用广泛,如食品用塑料袋套嵌在碗具上盛装食品、食品用打包袋或打包盒盛装外卖食品或堂食剩餐。为方便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采购使用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提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须知》,供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一、相关基础知识
餐饮服务中使用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如塑料袋、打包袋或打包盒等,必须为食品级塑料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塑料制品。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属于列入许可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购进时索证索票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应当向供货者索要生产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明细)、产品合格证明(合格证或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1年以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供货者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留存相关凭证。
三、购进时进货查验的内容
(一)查验产品。应当查验产品外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无破损,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标识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包含生产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执行标准、符合性声明、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的产品)、注意事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说明书、“食品包装用”或“食品接触用”字样或调羹筷子图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查验资质。应当查验生产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明细)》是否与产品信息相一致,检查该产品是否在许可证明细登记的产品范围内;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应附带产品合格证或在标签标注产品合格信息,也可以查验生产者提供的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与产品标签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信息一致,1年以内委托检验报告应当覆盖执行标准中的全部检验项目。
(三)做好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不同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不同的使用条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条件采购并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比如套嵌在碗具上盛装加热食品的塑料袋,应当符合相应的耐高温性能,消费者在超市采购的盛装在打包盒的已放凉需回家微波加热的打包食品的塑料盒,应当符合相应的耐微波加热性能。使用条件一般根据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条件来确定,必要时要查询产品执行标准中是否包含相应的使用性能,确保产品不存在虚假宣传内容,符合相应的使用要求。
五、违反相关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采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经营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项目),违反《产品质量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经营的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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