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本质上追求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他一方面强调,刑罚不分贵贱,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但是当太子犯法,他又找出各种理由为太子开脱,说什么“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最后让最多承担连带责任的太子老师承担了全部刑罚,他的法律实际上只是帮助君主整治老百姓的,甚至他的执法理念就是堂而皇之的有法不依,法随人意的恶果,君主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法家留给中国文化的恶果就是,法就是一种“治术”,和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本不是一回事,商鞅实现的就是把特权阶层的特权制度化、法制化、用合法的名义胡作非为。
对于现代公民社会来说,恶法就不是法,公民内心对法律的认同是其接受法律的内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说过:“一切社会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们内心的。”东西方在文化源头开始,对法治的理解就是南辕北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