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最终规则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第13(d)条和第13(g)条规定的实益所有权申报要求。这次规则修订(以及SEC的相关更新指导意见)是自1968年通过的《威廉姆斯法案》(Williams Act)以来对实益所有权申报要求的最重大改革。
最终规则大幅提早了Schedule 13D和Schedule 13G的申报截止日期。
注:实操中市场对于现行规则中“立即”的解读就是2个工作日是安全的。这次修订明确了这一标准,但也消除了可以为需要更长时间辩解的余地。在中国的公司或股东还需要注意时差对提交变更申报期限的影响。
在修订规则以缩短申报截止日期的同时,SEC还修改了特定截止日期的措辞,例如将“收购后 X 天内”修改为“该收购发生之日后 X 天内”。SEC作出这一修改旨在明确在特定情形下Schedule 13D申报截止日期的计算标准,即当因为首次收购某一类别股权证券5%以上的实益所有权或失去申报Schedule 13G的资格而须申报Schedule 13D时,所取得的实益所有权超过阈值之日的次日(而不是收购发生之日)为起算该截止日期的第一天。
最终规则将Schedule 13D和Schedule 13G的申报截止时间从东部时间下午5点30分延长至东部时间晚上10点整(与第16节的申报时间相同)。
最终规则还要求,所有Schedule 13D和Schedule 13G披露信息(除该等申报的附件以外)均应使用可机读的XML语言在EDGAR上提交,该XML语言是此类申报的专用语言,类似于表格 3、4和5。实操中申报人需注意留足和律师及印刷商沟通,以及印刷商后续排版申报并于EDGAR系统提交所需的时间。
最终规则修订了Schedule 13D第6项,要求申报人披露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衍生品合同、安排、谅解和关系,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证券互换和其他完全以现金结算的衍生品。最终规则进一步明确,衍生证券不必源自发行人,也不必以其他方式成为发行人资本结构的一部分,即可产生披露义务。SEC没有采纳将“实益所有权”的定义扩大至涵盖某些现金结算衍生品的持有人作为相关证券的实益所有人。相反,SEC提出了针对现金结算衍生品(“证券为基础的交换(security-based swaps)”除外)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基于SEC此前发布的关于“证券为基础的互换合约(security-based swaps)”中的实益所有权的指导意见作出的)。该指导意见规定,现金结算衍生证券的持有人(无论该证券系从发行人还是第三方获得),满足以下任何情况即可能成为实益所有人:
现金结算衍生品通过衍生证券的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其持有人提供对该相关类别的股权证券的排他性或共享性投票权或投资权;
获取现金结算衍生品的目的或效果是作为规避相关申报要求的计划或方案的一部分,而剥离或阻止实益所有权的归属/实际获得;或
现金结算衍生品的持有人i)有权在60天内获得股权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或 ii)无论该权利何时可以行使,取得了获得股权证券实益所有权的特定权利,且其目的或效果是改变或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或与具有这种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相关或作为该类交易的参与者。
关于《证券交易法》第13(d)(3)和(g)(3)条规定的“集团”的形成和处理,SEC提供的指导意见是,现行的实益所有权规则并不要求各实体“作为一个集团行事(act as a group) ”必须有明确的协议,而且根据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为获取、持有(包括投票)或处置发行人的证券而采取一致行动可能足以构成一个集团(group)。SEC指出,要确定一个集团(group)是否已形成,至少必须有相关指征(比如为促进收购、持有或处置发行人证券的共同目的而进行的信息安排或协调工作)。SEC还提供了诸多指导意见用以阐释投资者的惯常股东参与活动并不构成集团(group)的情形。该指导意见旨在适用现行法律标准,并保留现有的分析“集团(group)”状态的判例法。
最终规则规定,如果“集团(group)”的任何成员在集团形成后的任何时间成为更多股权证券的实益所有人(包括在集团形成当天发生的收购),那么该集团将被视为已获得这些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并需对其进行申报。但是,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从同一集团的另一成员处购买或受让(包括在集团形成后当天的集团内部转让)而成为证券的实益所有人,则该“集团”将不被视为已获得额外的股权证券之实益所有权。
最终规则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90天后生效,届时Schedule 13D的申报截止日期和所有其他修订也将生效。针对Schedule 13G的新申报截止日期规定应自2024年9月30日起遵守。此外,上文提及的针对Schedule 13D和Schedule 13G的可机读数据语言的相关要求应自2024年12月18日起遵守,但申报人可自愿选择在2023年12月18日起遵守该要求。
综合而言,本次规则修订除了一些实质性修改外,还明确了一些过去实操或案例中对规则的解读。这些都需要在将来的交易中加以认真考量,否则不仅可能造成合规方面的麻烦,甚至可能由于技术细节而影响一些重大交易的实施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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