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区竞争法、数据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监管专报
专栏简介:
欧盟及英国在竞争法、数据保护、数字经济监管等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十分活跃。近年来,欧盟先后通过了《数字市场法》及《外国补贴条例》,其制定的全球首部人工智能法案也即将生效;这些举措对企业在欧盟及全球范围内的运营和合规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欧盟致力于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将通过一系列新的可持续性规定规制在欧盟境内运营的企业。 威尔逊律师事务所特设立本专栏,致力于通过简明扼要的文章,向我们的客户和朋友传递最新动态,并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和实用的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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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关于欧洲监管专题
近年来,欧盟及英国在竞争法、数据保护、数字经济监管等领域的立法活动和执法实践十分活跃。例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及《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此外,欧盟即将正式出台《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其有望成为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案。这些举措预计对企业在欧盟及全球范围内的运营和合规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为了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即二氧化碳净排放量降至零),欧盟已制定包括《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针对欧盟境内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与运营提出了强制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
威尔逊律师事务所特设立本专题,旨在通过简明扼要的文章,向我们的客户和朋友传递欧洲监管方面的最新动态,并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和实用的合规指导。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概述
欧盟委员会(“欧委会”)于2022年及2023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统称为“《条例》”)。
在此之前,欧盟仅对“欧盟成员国”的财政补贴行为进行了监管,而此次《条例》授予了欧委会极大权限来规制“非欧盟成员国”的财政补贴行为,这是对欧盟的国家援助机制的有利补充,弥补了长期以来的监管空白。
·根据《条例》,若企业从事以下两类投资经营活动,须向欧委会进行事前申报:
-参与涉及欧盟企业的并购交易,且达到相应的营业额及外国财政资助的门槛标准;
-参与欧盟大型公共采购投标,且该企业接收的外国财政资助已达到相应门槛标准。
·欧委会还可以依职权主动对涉及其他情形的外国补贴进行调查。
上述强制申报要求已于2023年10月12日生效;对于2023年7月12日或之后签署或提交,但截至2023年10月12日之前并未完成的交易或投标,如达到相应申报标准(具体见下文),则企业应遵守该申报要求。
如果欧委会认定某企业获得的外国补贴扭曲了欧盟的内部市场,它可以要求该企业做出改正承诺、禁止并购交易或禁止公共采购中标、责令该企业归还补贴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外国补贴”的构成条件
依据《条例》,外国补贴具有以下要件:(1) 属于“外国财政资助”(foreign financial contribution (FFC)),即非欧盟成员国直接或间接提供了财政资助,(2) 给被补贴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且(3) 仅限于特定的企业或产业。
“外国财政资助”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
·积极的财政补贴:如资本注入、补助、贷款、贷款担保、财政奖励、弥补经营亏损、补偿公共机构施加的财政负担、债务豁免、债转股或债务的重新安排等;
·非积极的财政补贴:指得是豁免政府应征收的收入,比如减免税收、授予特殊权利或专有权利但未获得符合正常市场条件的适当报酬等;及/或
·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
“外国财政资助”是《条例》适用的重要概念。它是计算申报门槛标准的基础,企业必须在申报表格中向欧委会提供外国财政资助的详细信息。
强制申报
如果达到申报门槛标准,企业必须就相关交易或投标活动主动向欧委会进行申报。该申报具有暂停效力,意味着在欧委会审查期间,企业不得完成并购交易的交割或有效接受中标。
·并购交易的申报门槛标准
i. (a) 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合并交易中的至少一方、或新设联营企业交易中的联营企业中至少有一家须在欧盟设立,且(b) 其上一财年在欧盟内产生的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约合39亿元人民币);并且
ii. 在达成协议、宣布公开竞标或获得控制权之前的三年内,有关各方累计获得外国财政资助超过5000万欧元(约合3.9亿元人民币)。
·公共采购的申报门槛标准
i. 该公共采购项目的预估合同价值(不含增值税)至少为2.5亿欧元(约合19.5亿元人民币)(如果是多批次招标,还需满足额外的门槛标准);并且
ii. 主要投标人(主承包商)及其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申报之前的三年内,从每个第三国累计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超过400万欧元(约合3120万元人民币)。
若欧委会认为某些规模较小的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存在扭曲性补贴,可要求企业进行特别申报。
欧委会还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对相关交易进行调查,包括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或者绿地投资。
依据现行的欧盟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相关规则,企业可能要进行平行申报。
执法机制及处罚措施
《外国补贴条例》赋予欧委会全面的调查权,包括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信息、进行执法检查以及施加处罚措施。如果欧委会认定某企业获得的外国补贴扭曲了欧盟的内部市场,它可以要求该企业做出改正承诺、禁止并购交易或禁止公共采购中标、责令该企业归还补贴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若企业未及时履行强制申报义务,或者在欧委会审查期间未暂停交易,欧委会可对其处以罚款,该罚款最高可达该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的10%。
如果您有任何具体问题,请联系威尔逊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部门、隐私保护与网络安全法部门的郭恩泽(Jindrich Kloub)、Cédric Burton、臧安臻,或本所大中华区业务组的合伙人或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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