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欧盟及英国在竞争法、数据保护、数字经济监管等领域的立法活动和执法实践十分活跃。例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及《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此外,欧盟即将正式出台《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其有望成为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案。这些举措预计对企业在欧盟及全球范围内的运营和合规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为了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即二氧化碳净排放量降至零),欧盟已制定包括《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针对欧盟境内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与运营提出了强制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 威尔逊律师事务所特设立本专题,旨在通过简明扼要的文章,向我们的客户和朋友传递欧洲监管方面的最新动态,并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和实用的合规指导。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简称“CSRD”)于2023年1月新近生效并于2023年10月被进一步修订。CSRD大幅扩展了此前欧盟《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简称“NFRD”)所规定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CSRD 将逐步适用于在欧盟开展业务活动的大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被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需发布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详尽披露社会和环境问题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以及企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详尽披露有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包括:
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 关系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和机遇; 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及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关于使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与《巴黎协定》及“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相一致的计划; 为实现2030年减碳排放目标、2050年碳中和目标等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制定的阶段性实施步骤; 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机构;及 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部政策及尽职调查流程。
相关信息披露需符合《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简称“ESRS”)的要求,并进行第三方审计或保证。首批共有12项ESRS准则,其中《ESRS第1号:一般要求》和《ESRS第2号:一般披露》为通用准则并且《ESRS第2号》为强制性披露准则;另外10项为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主题性披露准则,需经过重要性评估后适用。
CSRD采用“双重重要性”标准。据此标准,企业不仅需要披露企业活动所带来的财务机遇或风险(即“财务重要性”),同时还需披露企业活动对人类或环境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的实质性影响(即“影响重要性”)。相关披露要求不仅仅涵盖企业及其子公司自身的运营活动,还包括企业所处的整个价值链,即上游和下游关联企业的运营活动。
欧盟成员国需在2024年7月前将CSRD转化为国内法,并指定相应的执法监督机构。CSRD规定,处罚措施应当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有威慑力的”,并鼓励成员国制定针对企业行政、管理或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欧盟成员国可以采取与NFRD类似的处罚措施,例如大额罚款乃至个别成员国所采取的刑事责任。无论处罚措施如何,违规行为都将对企业商誉造成巨大损害。
鉴于可持续发展报告最早需在2025年发布,企业应立即开展合规工作,以确保遵守CSRD的规定。在欧盟运营的企业应评估其是否被纳入CSRD的适用范围,并确定报告合规期。企业还应评估收集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确定分阶段实施的时间表,并制定合规流程图。建立有效的内部流程将有助于企业履行合规义务,这对于缺乏公开披露经验的非上市企业来说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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