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岳家圈村2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511022214。
悬赏理由与条件
申请执行人薛鹏飞与被执行人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4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张红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具体下落或现居住地等有效线索协助法院控制到被执行人本人或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支付提供线索人员3000元。
二、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张红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支付提供线索人员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悬赏金。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期限:2025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4日止。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撤回悬赏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4-2311933 杨法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