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现就2024年3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1.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2. 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问题的咨询
5. 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
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问题: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管理与规范,请问在8号文印发后,中央企业是否可以开展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业务?
国资委回复: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大宗商品)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货币和利率)。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业务,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
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
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问题: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国资委回复: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请问下地方国有企业能否参照适用该文件?
国资委回复:
经研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规范对象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能否参照适用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涉及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条款中“特定行业”应当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中的“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
二、32号令中关于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是原则性的表述,一般是指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等的企业,并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实践中,具体企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32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是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不可参照。
问题: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资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两头在外”中的“中央企业集团外”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
1. 关于国有参股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权限的问题咨询
问题:36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请问,这一项的“本企业集团内部”是同时针对“无偿划转”和“非公开协议转让”,还是仅限定“无偿划转”?如果非公开协议转让并非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而是转让给集团外部的企业,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范围,需要国资委审批吗?
国资委回复:(2023-10-30)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均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向企业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2.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范围的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得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面提到的主体分别是产权和实物资产,主要想咨询: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事项中涉及“负债”,是否可同等适用该条款来进行无偿划转?还是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资委回复:(2022-07-11) 根据无偿划转相关规定,无偿划转对象包括产权和实物资产,如划转产权涉及负债,可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条款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19条适用问题
问题:《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请问适用该条款进行产权无偿划转时,是否还需要按照该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决策、通知债权人制定债务处置方案、审计或清产核资、签订划转协议等程序?
国资委回复:(2022-06-09)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无偿划转事项,可直接进行账务调整,是否需履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决策、通知债权人制定债务处置方案、审计或清产核资、签订划转协议等程序,应按做出决定的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要求办理。
4.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问题
问题:1、我司为事业单位,我司的举办单位为行业协会,目前已经完成脱钩,请问如果该行业协会虽然已经脱钩,但其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那我司作为事业单位能否将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该行业协会,即该行业协会是否属于无偿划转的主体范围。
2、如果我司可以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该企业协会,是否可以是否我司和行业协会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因为目前行业协会已经没有主管单位了,我们不知道要上报给哪一级别的部门审批。
国资委回复:(2022-06-0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适用范围为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国有企业,不适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关问题建议咨询财政部门。
5. 咨询国企整合相关事宜
问题:我们已经认真学习研究了《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但是在工作中遇到了新问题,想向您咨询。
国有公司(简称A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为当地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简称B企业)。B企业以明股实债的形式入股A公司,占41.72股权,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参与A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分红,每年只按照约定获取固定收益。近期我们拟将一国有独资公司(简称C公司)整合到A公司,请问能否将C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A公司?
若是不能,可否用C公司100股权对A公司增资的方式,实现C公司与A公司整合?增资后C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是否可以保留?
请问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将C公司整合至A公司?
国资委回复:(2022-04-22)国务院国资委在对中央企业的管理中,明确对名股实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根据A公司产权结构,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非全资),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不能无偿划入国有独资公司(C公司)100%股权。
6. 企业性质与无偿划拨问题
问题:2021年,某区级国有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的部分股权由广东省财政厅无偿划拨取得,即A企业由区级国资局行使出资人职责变成国资局与省财政厅持股,请问省财厅取得无偿划转股权后,A企业是否还属于国有独资企业?
现在区国资局打算将其持有的对A企业的全部股权无偿划拨至B企业(国有独资,同样是区国资局行使出资人职责),即变成B企业与省财政厅对A企业持股,请问区国资局划转股权给B企业可以适用无偿划拨的规定吗?
国资委回复:(2022-03-01)《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区国资局将所持A企业股权划转至国有独资企业B企业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7. 事业单位下属国有全资企业能否无偿划转给国有全资公司
问题:因无偿划转相关问题在目前检索的法律文件中未有明确规定,特向贵单位请教,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无偿划转项目中,划出方为政府某局下属的事业单位A,划入方为国有全资公司B(B系区属二级公司,国有全资),划转的标的A全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C。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问题:1. 在本项目中B非国有独资公司,但系国有全资公司,实质并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能否将标的企业从事业单位直接划转至国有全资的二级公司。2.因涉及到事业单位所出资企业,就审批该无偿划转事项,是否需A的上级政府某局和B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审批。
国资委回复:(2022-02-15)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等文件精神,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与国有全资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国有产权,具体批准方式按照划转双方所属国资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8.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问题:《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国有产权划转,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各主体按公司治理结构决策,由监管企业批准后实施。
请问:国有控股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或其全资子企业之间转让是否可以无偿划转所持股权?
国资委回复:(2022-02-15)现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规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或其全资子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转。
9. 相同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之间资产交易问题
问题:甲、乙两家公司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公司,两家公司股权结构完全相同,均为国有全资公司A同一控制下的两家成员企业。现甲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部分产权(子公司股权)和部分资产转让至乙公司,该资产转让不涉及任何国有权益变化,是否可以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是否可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价、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相关政策依据文件有哪些?
国资委回复:(2022-02-11)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等现行无偿划转相关文件规定,国有控股企业不属于无偿划转适用主体范围。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10.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就实物资产进行无偿划转
问题:《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的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那么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除了无偿划转产权外,是否可以对实物资产进行无偿划转呢?
国资委回复:(2022-02-09)企业实物资产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等文件规定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