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 answer
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国有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车位销售是否适用32号令?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问题:
1.对于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及车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对外销售,是否需要依据32号令的要求进行评估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如果不需要,则不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2.对于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及车位先对外出租,再对外销售,是否需要依据32号令的要求进行评估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如果不需要,则不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答复
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进行。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国有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房产、车位为例,如为企业在产品或库存产品,按照行业惯例的方式销售,如已记入企业固定资产,应按照3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
规范链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问答摘录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