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水利工程管护水平,重点补齐单村供水和小型水库管护短板,打造“政府主导、企业管理、规模运维、专业管护、按效付费”的水利工程管护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县域小型水利工程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集中管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域内单村供水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等 统一纳入小型水利工程集中管护,鼓励将水闸、泵站、堤防、河湖库管护等一并纳入管理。
(一)统一管护机构。以县域为单元,鼓励以市域为单元开 展小型水利工程集中管护工作。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为导向、管用为目标”,按照各类型水利工程的管护要求,择优确定一家专业管护服务主体,至少对县域内单村供水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开展专业化集中管护,鼓励将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纳入管护范围。
(二)统一管护合同。省级按照单村供水工程、小型水库工 程、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等三种类型,制定管护合同范本,明确管护职责、管护任务及管护要求。各地统一按照合同范本要求,与管护服务主体签订管护合同。
(三)统一管理标准。省级统一制定单村供水工程、小型水 库工程、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管护标准。各地要以单村供水工程、小型水库管护为重点,统筹山洪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形成集中管护运维服务包。要探索建立县域集中管护相关规章制度,包含工程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行、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等,持续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现专业化管护全覆盖。
(四)统一平台监管。省级建立统一监管平台,集成县域内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运行数据、监测数据,探索打造多位一体综合管护信息化系统,持续迭代升级做优数字化管理应用,实现农村供水、水库管护、防洪预报调度等业务“一网感知,一屏统览”。
(一)明确试点县域。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发动所辖县 (市、区),对照管护要求开展摸底调研,认真组织水利工程集中管护试点县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审核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计划,其中小型水库管护协议签订不晚于 2025年4月1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择优选定1~3个县(市、 区)作为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并于 12月20日前将试点市、县(区)实施方案报送厅农水水电处。我厅将优先选取对县域内单村供水工程、小型水库、山洪灾害防治设施开展集中管护的县(市、区)作为试点。
(二)加强资金保障。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根据县域内水利工程数量、分布情况等做好管护经费测算,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省水利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省级以上有关管护补助资金,对试点县给予倾斜支持及重点保障。在单村供水方面,要坚持节水优先,实行一户一表,探索建立“以县为主导、以乡镇为主责、以村为主办”的单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收缴机制及激励机制。
(三)依法确定管护主体。要规范管护服务主体选择程序, 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管护服务主体,确保管护实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承担水利工程集中管护服务工作,严禁非法转包管护业务。要做好现有管护合同履行与集中管护的衔接,依法妥善处理现有正在执行的管护合同,确保工程、设施管护不断档。用于工程维护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
(四)明确各方责任。各县级水利部门要持续按照现行农村 供水、小型水库及山洪灾害防治领域的工作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做好管护技术指导,督促推动管护主体按照管护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护制度和专业队伍,开展专业化管护工作。市水利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各县(市、区)组织做好集中管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市级统一确定管护服务主体。管护服务主体要履行统管职责,建立专业化管护队伍,通过合理分组分片,采取网格化覆盖等模式,做到管护不落一处;要规范标准化管护工序流程,提升专业化管护水平,确保工程运行良好。
(五)总结推广经验。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 时挖掘本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亮点,总结成功经验,凝练有效模式,加强交流推广,推动完善县域水利工程集中管护机制,积极宣传管护成效。省水利厅将从试点县中选取管护机制健全、管护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指导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并组织召开全省县域水利工程集中管护现场会,向全省推广试点县成功案例。
吴少松,电话0591-87535747,邮箱fjnsc@126. com。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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