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被告某水电站的股东刘某(后退出合伙)因欠三原告金额不等的借款,便与三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以其在某水电站中持有的股份相应转让给三原告,协议签订后,三原告在享受了几年的水电站分红。
后来,水电站便以原股东刘某股权份额不实、三原告入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登记于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等为由不再发放分红款。
三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并确认股东资格。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该水电站为解决建站资金,引进了一位广东的大股东王某,王某加入后发现刘某转让给三原告的股权份额与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有出入,为处理好水电站与三原告之间的纠纷,王某克服行动不便多次前往广西、湖南与三原告协商处理方案,但每次皆因各方意见不一致而告终。
为了妥善地化解纷争,法官反复查阅案卷,多次到相关部门调取案件材料,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理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根本目的,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预设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三原告与水电站达成了各自的调解协议:
三原告自愿退出水电站的合伙,被告也已按调解协议将三原告的股金退还并支付了相应年份的分红,至此三起案件案结事了,困扰被告多年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三原告也取回了投资款并获得了一定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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