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王某某、申某某请注意→

民生   2024-12-02 07:02   浙江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王旺兴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谢警官 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交警城南中队,联系电话:0579-8830018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7日



姓名:

王旺兴


身份证号:

430923********7513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4日18时15分,王旺兴驾驶号牌为浙G1113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南门桥头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46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拟作出的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一千四百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申江涛,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江中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江中队:冯科、胡剑飞,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383号兰江中队,联系电话:0579-88929034)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8日



姓名:

申江涛


身份证号:

530627********3330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7日23时33分,申江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兰江大桥溪西桥头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拟作出的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四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丨舒可纯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丁嘉露
终审丨陈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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