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兰溪交警当场查获!

民生   2024-11-29 10:29   浙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以下周根苟、廖克飞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南中队领取处罚决定书(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城南中队,电话:0579-88300182),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上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打开浙里办APP-搜索输入“行政复议”-选择“浙里复议”。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7日



被处罚人:

周根苟


身份证号:

330719********5476


违法行为:

备案编号为(兰溪022966)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马涧镇马墩线姚塘下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21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决定:

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一千二百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兰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812900514580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被处罚人:

廖克飞


身份证号:

362321********8694


违法行为:

驾驶渝DW93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洞合线衢江大桥桥头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决定:

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兰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812900514591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被处罚人:

吴志昌


身份证号:

330719********0717


违法行为:

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大园畈村路段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51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决定:

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四百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兰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812900514602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丨舒可纯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丁嘉露
终审丨陈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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