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兰溪市2025年春节期间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兰溪市振兴路1167号,兰溪市公安局秩序管理大队收,邮编321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292620784@qq.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579-89019034。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区域
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禁止燃放区范围:北至登胜路(宝龙路接登胜路、排芝线、环城北路至永进路)东至环城东路(环城北路接永进路、环城东路、扬子江路至迎宾大道)南至迎宾大道(环城西路接兰花路、横山路、迎宾大道至扬子江路)西至环城西路(登胜路接宝龙路、环城西路至兰花路);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化工园区;
5.军事设施保护区;
6.山林、公墓等重点防火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0.商品交易市场;
11.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空旷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二、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7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2025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允许全天燃放。
(二)2025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二)至2025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四),经向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报备的重大节庆活动,活动期间在活动举办地内允许燃放。
三、禁限燃放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可以实施禁限放措施的对象。《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国标》)规定了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最低升空高度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如D级产品危险性很小,适于近距离(如在城市建成区室外区域)燃放;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玩具类等C级产品危险性较小,适于室外开放空间(如在指定室外空旷场地)燃放;升空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升空高度较高,不适于在住宅区燃放;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个人购买燃放。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11-30
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