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因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济源市某通信工程公司将济源某农业发展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时到庭,然而,开庭当日,济源某农业发展公司未能到庭应诉,法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庭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秉持积极负责的态度,主动与未到庭的济源某农业发展公司取得联络,并召集双方到场组织调解工作。
处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有着多次合作的经历,个人关系较为融洽。同时,被告公司目前正处于经营困难时期,若直接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对其经营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鉴于此,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多次与被告公司进行深入沟通,耐心分析利弊,取得了被告公司的主动配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决定放弃违约金要求。此举有效缓解了被告资金压力,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点评
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案件量大、类型多样的特点,而被告不到庭应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进度,也增加了案件的办理难度。在处理此类民事案件时,承办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本案中,承办法官摒弃了直接缺席判决的简单做法,而是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围绕“止争”的要求,设身处地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出谋划策。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不仅帮助当事人消除了“惧诉”情绪,还将审判理念从重“结案”转向了同时更重“解纷”。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还能将矛盾彻底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玉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