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典型案例解读系列(二)

民生   2024-11-23 17:3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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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本公众号特邀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法律法规及渔政执法专家库成员,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夏亮教授对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解读。解读将分三期发布,以下是第二期。

四、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等2人违反休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在通州湾示范区遥望港近岸巡查时,查获孙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快艇进行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孙某某等2人驾驶的快艇属于“三无”船舶,且违反休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某等2人分别作出罚款0.5万元并没收涉案快艇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三无”快艇速度快、机动性强、行动灵活,查处难度大,是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高危对象”。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全国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震慑了涉“三无”快艇非法捕捞活动。但在部分地区,此类案件还有多发高发态势,值得关注,应予重点打击。


五、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违反休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招用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案

2024年6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在苍南海域巡查时,发现“浙某渔休88889”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并以冲撞执法船等方式抗拒检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某在休禁渔期擅自拆除船上北斗和AIS设备、无证驾驶渔船进行捕捞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9.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0.15万元并行政拘留20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执法实践中,部分违法分子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行为,甚至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不仅严重破坏渔业管理秩序,藐视法律权威,也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不法侵害,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渔业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有效发挥了警示震慑效果。


 六、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查处营口某渔业公司“辽某渔36666”船违反休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案

2024年7月3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在海上巡航巡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营口某渔业公司“辽某渔36666”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涉案渔业公司在休禁渔期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对船舶所有人营口某渔业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对船长张某某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是渔业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前提条件,对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部分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及船长为降低生产成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根据《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于核定载员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渔政执法机关应将此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素材来源:中国渔政


11月22日14时至23日02时,黄海中部和南部海域、东海大部海域、台湾海峡、台湾以东洋面、巴士海峡、南海北部海域、北部湾、南海中西部海域、南海西南部海域出现了5~7级、阵风8级的东北风或偏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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