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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本公众号特邀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法律法规及渔政执法专家库成员,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夏亮教授对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解读。解读将分三期发布,以下是第一期。
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查处杨某违反休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2日,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在海上巡查时,发现“曹某号”游艇上载有2副拖曳泵吸耙刺和26袋渔获物(蓝蛤)。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某在休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点评
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船舶类型多样,除渔业船舶、“三无”船舶、乡镇船舶外,部分游艇等非渔业船舶也参与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无论利用何种船舶,均应由渔政机构或海警机构予以查处。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涉嫌非法捕捞活动的非渔业船舶,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作用。
二、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查处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2日,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在湛江港海域巡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粤某渔运32039”船进行人工潜水捕螺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我国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除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外,其余捕捞行为均需要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三、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查处汪某某等3人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案
2024年5月13日,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蓬莱区新港街道某船厂开展检查,查获1辆载有无合法来源渔获物的冷藏厢式货车和汪某某等3名涉案人员,现场发现新鲜刀鱼6467.4千克、鲅鱼576千克,价值达38万元。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汪某某等3人违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点评
销售运输环节是非法捕捞黑色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也是目前渔业执法监管的难点。依法查处违法贩运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对于全链条溯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明确禁止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涉海非法捕捞渔获物,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本案的办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素材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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