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印发《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民生   2024-11-19 17:3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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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海上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驾驶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特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册登记管理,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政府”)登记造册且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原则,实施“一牌两证三定”管理。
第五条  按照“县级主抓、乡镇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属地管理;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各自领域乡镇船舶管理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市级行业部门负责对县级本行业部门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海警、海事、港口管理等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垂直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执法监管职责。
第二章  乡镇船舶登记和用途分类
第六条  乡镇船舶应当达到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定位终端等器材,方可准予登记。
登记原则上由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村(居)委会有关船舶所有人取得船舶(船舶用途及生产经营属性)的核实材料、船舶照片、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材料。
船舶所有人在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辖海域从事养殖等生产活动,可依据相关协议或证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登记申请,由乡镇船舶生产经营活动海域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登记。
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给予登记;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  乡镇政府在登记时应明确船舶用途,制发识别号牌,安装固定在船体醒目位置。乡镇船舶按用途分为涉渔业、交通、旅游、体育等四类,分别使用蓝、黄、绿、红为底色,白色字体的号牌。
涉渔乡镇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其识别号编为“县(市、区)简称+乡镇+村居+A+三位数字编号”(蕉城简称“蕉”,福安简称“安”,霞浦简称“霞”,福鼎简称“鼎”;例如“蕉三都松岐A001”)。
涉交通运输乡镇船舶: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民生客货运输服务并产生实际费用结算的船舶;其识别号编为“县(市、区)简称+乡镇+村居+B+三位数字编号”(例如“安湾坞马头B001”)。
涉旅游乡镇船舶:指经检验登记在景区内从事游览、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其识别号编为“县(市、区)简称+乡镇+村居+C+三位数字编号”(例如“霞三沙烽火C001”)。
涉体育乡镇船舶:指用于竞技体育运动训练、竞赛的帆船和摩托艇等船艇;其识别号编为“县(市、区)简称+乡镇+村居+D+三位数字编号”(例如“鼎沙埕南镇D001”)。
海洋垃圾清运船、清淤船、工程船等功能性船舶,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暂不纳入乡镇船舶管理。
第八条  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将船舶来源、识别标识、所属村(居)、用途、性质、所有人信息(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主要技术参数(材质、总长、船宽、主机功率)、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档造册,做到“一船一档”。每年对辖区所有乡镇船舶,组织开展1次安全技术状况评估,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乡镇船舶数据库,并报送县级相关行业部门。
第九条  乡镇船舶经登记后,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船舶用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确实需要变更用途的,由船舶所有人向原登记管理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提出变更乡镇船舶用途申请;经受理申请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注销,并交还原由乡镇政府制发的船舶识别号牌:
(一)船舶报废或拆毁;
(二)船舶灭失或失踪;
(三)船舶所有权转移;
(四)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不再具备乡镇船舶登记条件的。
逾期未办理船舶注销的,乡镇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届满后,办理船舶注销。
办理船舶注销应同时解绑、消除乡镇船舶相关定位设备信息。


第三章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应按核定的用途,在核定的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原则上航行、作业、停泊区域不超过本县沿岸10海里,具体区域范围乡镇政府可根据海上船舶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不得超出核定的海域范围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对东冲口、沙埕口外侧的快艇、12米以上尖底乡镇船舶等具备远海运输作业能力的船舶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应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驾驶人员、从业人员参加海上安全知识培训,对船舶质量负责,并定期对船舶及消防、救生、定位终端等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航行时,应随船携带乡镇船舶登记证和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遵守海上航行避碰规则。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后,乡镇船舶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警求救,并及时组织自救。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涉事乡镇船舶对应的行业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事故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可对典型的一般事故提级调查。
各级各相关部门依法按照事故水域、性质、等级、权限等情况参与调查。
第五章 乡镇船舶所有人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船东、船主、船长)对其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所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管理调度指挥。
(二)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遵守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招聘从业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警示教育等。
(四)确保船上人员在临水作业时穿着救生衣。
(五)定期开展船舶隐患排查和开展航前安全检查。
(六)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乡镇船舶从业人员遵守以下行为:
(一)不违反恶劣天气禁航决定,严禁大风、大浪、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擅自出海作业。
(二)乡镇船舶驾驶员必须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三)疲劳不驾驶,酒后不上岗。
(四)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处理。
(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乡镇船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乡镇政府移出乡镇船舶管理,收回船舶识别号牌,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
(一)责令停航、限期整改期间仍擅自出海作业的;
(二)参与非法运输、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电炸渔和走私、偷渡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擅自超出核定海域的;
(四)进入相关海域航行、作业的;
(五)擅自改变船舶用途的;
(六)擅自拆卸、关闭、屏蔽船载定位终端的;
(七)其它依法依规应予以取缔的情形。
第二十条  防抗台风期间,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有违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海事局关于防抗台风期间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通告》情形的,由属地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该通告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有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海警、公安、海事、渔业、工信、市场监管、体育、旅游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由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由有权管理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一牌两证三定”管理措施是要求每艘乡镇船舶船体固定安装唯一识别号牌;随船携带《乡镇船舶登记证》,船舶驾驶人员持有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按照属地乡镇政府核定的用途、航区及分级管理要求开展生产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宁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宁德市乡镇“非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安委〔2020〕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上级出台有关乡镇船舶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区乡镇船舶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承诺书和乡镇船舶安全评估指导意见。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部署乡镇船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完善乡镇船舶管理制度,将乡镇船舶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推进乡镇船舶淘汰、标准化建造、更新换代等关于海上安全、生态环保方面的机制建设。
(三)组织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
(四)督促推动属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点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乡镇船舶数量落实人员、场所、设备、经费和职责。
(五)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和防御台风等工作。
(六)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纳入乡镇或行业管理的机动船舶、不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
(七)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八)组织协调属地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普法宣传。
二、乡镇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船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船舶所有人(船长)主体责任。
(二)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开展平安渔业乡镇创建工作,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运行经费。建立乡镇船舶点验工作机构,依托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对乡镇船舶实行实时监控,及时推送异常天气、海况预警信息。
(四)健全乡镇船舶网格化管理机制,设立镇级网格管理机构,构建“定网、定格、定人、定责”责任体系,推动镇、村渔业网格员履职尽责。
(五)建立健全“一船一档”管理制度,负责乡镇船舶登记造册及制发乡镇船舶登记证和识别号牌。
(六)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的日常管理,及时报告和制止属地造船厂(点)非法违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支持鼓励乡镇船舶实行公司化或法人社会组织(含合作社、协会等)统一管理,鼓励村(居)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八)加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海上安全技能培训;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做好航前安全检查;督促指导镇、村(居)工作人员和渔业网格员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隐患排查,并落实事故隐患闭环管理;组织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确认工作。
(十)建立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防台风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恶劣天气禁航决定;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做好海上救援、应急处置及防御台风(大风)等相关工作。
(十二)具体负责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纳入乡镇或行业管理的机动船舶、不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辖区乡镇船舶违法违规动向;查处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辖区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
三、村(居)委会对管辖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村级管理网格职责,指导网格员加强服务,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报乡镇船舶所有人和驾驶人员,掌握船舶动态、航行状态等。
(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生产承诺书。鼓励乡镇船舶船上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等通知到乡镇船舶所有人,组织做好本村(居)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工作。
(五)督促所有人(经营人)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终端),合理安排乘员。
(六)根据乡镇工作部署实施本村(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七)制止和报告本村(居)区域内未履行审批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行为;制止和报告本村(居)区域内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开展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活动。
四、县级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向内陆一侧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参与乡镇船舶应急救援。
(二)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涉交通运输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管辖水域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文旅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涉旅游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体育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涉体育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公安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和海(有人岛屿)岸线以内等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乡镇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
(六)工信部门主要职责:做好船舶修造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修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船舶修造厂(点),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
(八)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职责:依法处置无照船舶修造厂(点)非法占地、占海、违法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将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十)气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发布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十一)海警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查处海(岛屿)岸线以外海警管辖范围的乡镇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外一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乡镇船舶违法违规涉渔执法检查和处罚。参与乡镇船舶应急救援。
(十二)海事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管辖水域乡镇船舶海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各涉海单位开展乡镇船舶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港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相关部门以及本办法未明列的其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素材来源: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11月18日14时至19日02时,黄海中部和南部海域、东海北部海域、北部湾、南海西南部海域出现了5~6级、阵风7级的偏北风或东北风,东海南部海域、台湾海峡、台湾以东洋面、巴士海峡、南海北部海域、南海中西部海域出现了6~8级、阵风9级的偏北风或东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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