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公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同时,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予以制度性回应。《实施办法》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明确调整认缴期限公司范围,强化登记规范指引。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明确规范登记程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要求。规定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考量因素,增加特殊情形下进行实名验证、简化住所材料等便利举措,细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予登记的具体情形,提升公司登记质量。
进一步加强公司登记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中介机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推动僵尸公司及时退出市场,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引入“另册管理”“代位注销”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原因无法调整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可以由股东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持续加强学习研究和政策解读,高标准开展总局授权的“一标四维”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推动“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等20条高品质登记服务举措落地落实,以一流营商环境,赋能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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